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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費稅
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環節征收的一種間接稅,是我國財政收入的第二大稅種。
1.征收范圍:煙、酒、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成品油、小汽車、游艇等14類稅目。
2.稅率:
3.納稅環節有三種情況:生產環節、進口環節和零售環節。
我國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確定在生產環節。
(三)營業稅
營業稅是對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計稅依據為營業額全額,不受成本高低影響,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
1.征收范圍:增值稅征稅范圍以外的所有經營業務,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等9個項目。
2.稅率:同一行業同一稅率,不同行業不同稅率,體現了公平稅賦、鼓勵平等競爭。
二、所得課稅
所得課稅是對所有以所得為課稅對象的稅種的總稱。所得課稅的主要稅種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所得稅
1.重要變化
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目前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3)將廢止。
新法附則規定:新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2.新舊對比
注:新法中的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
2005年10月25日第三次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1.納稅義務人
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并從我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個人;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但從我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具體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香港、澳門和臺灣同胞。
2.征稅范圍、適用稅率及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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