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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正常工作試驗
由于液體加熱器具通常在正常使用時其容器是要加水負載的,但也考慮到使用者有可能誤操作的情況:即在容器中沒有裝水就通電工作;或者由于器具的控溫元件失靈,使在正常使用時能自動切斷電源的器具變成一種不能切斷電源的非正常控制狀態,一直繼續通電工作。當出現上述情況時,要求器具的結構同樣具有一定的保護功能,以避免出現火災、觸電或機械損傷等事故。
a. 器具容器不裝水(即空載),放置在測試角中并盡量靠近測試角壁,試驗輸入電壓為在正常工作溫度狀態下0.85倍額定輸入功率所對應的電壓。如果有蓋子則將蓋子打開或蓋上,兩者取最不利的情況。通電工作至非自復位的熱斷路器動作或直到建立穩定狀態,或一個電熱元件永久性開路或一個故意設置的薄弱零件成為永久性開路為止。在試驗期間或試驗之后,測量測試角壁、測試角底、電源軟線的絕緣、非熱塑材料的附加絕緣和加強絕緣的各部位溫升,并判斷它們是否超過限值。另外對附加絕緣和加強絕緣部位,如果它們是由熱塑性材料制成的,要進行溫度測量,以便考核熱塑性材料的耐熱性能。
b. 除電水壺以外的液體加熱器將重復上述a中所述的試驗,但此時將器具的輸入電壓升高到1.24倍的額定輸入功率所對應的電壓值,通電工作至自復位的熱斷路器動作或直到建立穩定狀態,或一個電熱元件永久性開路或一個故意設置的薄弱零件成為永久性開路為止,測量的溫度也同a所述的一樣。
對于電水壺則按下述條件進行試驗:將器具的輸入電壓調到1.15倍的額定輸入功率所對應的電壓值;如果電熱元件是浸入水中進行加熱的,則在容器中充入少量的水,水的高度僅僅覆蓋到電熱元件的加熱表面上;如果電熱元件不是采用浸入水中進行加熱的,則在器具容器中充入10mm深的水,通電工作至自復位熱斷路器動作或直到建立穩定狀態或一個電熱元件永久性開路或一個故意設置的薄弱零件成為永久性開路為止,測量的溫度點同a所述的一樣。
c. 將液體加熱器在發熱試驗中用來限制溫度的任一控制器短路,把器具容器充滿額定容量的水,然后將它放置到測試角中并盡可能靠近測試角壁,將器具的輸入電壓調整到1.15倍額定輸入功率所對應的電壓值進行通電工作,直到非自復位熱斷路器動作或直到建立穩定狀態,或一個電熱元件成為永久性開路或一個故意設置的薄弱零件成為永久性開路為止,測量的溫度點同a所述的一樣。
在進行此項試驗時應注意:對于電水壺產品可直接將其在正常發熱工作時動作的控制開關強制按住不允許它正常動作來實現溫度控制器的短路。而對于電壓力鍋產品,在進行此項試驗時,要將在正常發熱工作時用以控制電壓力鍋壓力的調節裝置與其在正常發熱工作中的熱控制裝置一起短路,使它們同時處于不工作的狀態,并監測在此項試驗過程中容器內的壓力,它不應超過350KPa。如果電壓力鍋中裝有幾個這樣的壓力調節裝置,則要依次對它們進行短路重復試驗。
d. 對于發熱元件采用PTC元件的液體加熱器,以額定電壓供電,直到輸入功率和溫度達到穩定狀態為止。隨后將PTC電熱元件的輸入電壓增加5%,并讓器具工作直到輸入功率和溫度再次達到穩定狀態,重復循環b升壓過程,直到PTC電熱元件的電壓達到1.5倍的額定電壓為止,或直到電熱元件破裂,二者取決于哪一情況最先發生。
e. 在進行上述項目試驗期間,器具不應噴射出火焰、熔融金屬,以及達到危險量的有毒性或可燃的氣體,且器具的各部位溫升不應超過GB4706.1-1998表7中所列的溫升值。試驗后,待器具冷卻到接近室溫時,用標準試驗指及試驗銷進行防觸電試驗,試驗指不能觸及帶電部件,試驗銷不能觸及裸露的帶電部件。對于可浸入水中清洗的液體加熱器則將它浸入水中,并保持24h之后,對各部件絕緣進行電氣強度試驗,對基本絕緣部件施加電壓為1000V、對附加絕緣部件施加電壓為2750V、對加強絕緣部件施加電壓為3750V均不能出現閃絡和擊穿現象。
f. 電水壺產品在進行完上述試驗后,還需進行以下附加試驗:
將電水壺放置在一個厚度約為20mm厚的軟木板上,容器中不放水,將其在上述試驗期間動作的熱斷路器短路呈不工作狀態,器具的輸入電壓為0.85倍的額定輸入功率所對應的電壓或1.15倍的額定輸入功率所對應的電壓兩者取最不利的條件。在此試驗期間,如果電水壺過熱電器產生火焰時,則火焰不能漫延到器具外殼之外(即火焰應限制在器具外殼的里面)并且不能將支撐試驗用的軟木板點燃起火。
如果電水壺內裝有一個以上的熱斷路器,則將它們依次短路重復試驗。
在進行這項試驗期間及試驗之后不用進行各部位溫升的測試,也不用對器具的防電擊保護方面以及器具的絕緣性能等方面進行考核,而僅僅是考核它會不會出現起火漫延將周圍的易燃性材料引著的情況。
g. 對于象滴漏式咖啡壺一類的器具,在正常工作時液體是不斷地從一個貯水容器經煮沸后流入到另外一個可拆卸的容器中,這時就應該考慮到,使用者有可能在器具工作時將可拆卸的容器拿開,并且沒有及時將它放回到正常的工作位置上,因此器具的結構就應該有適當的密封性能,以阻止水溶液不會注入器具中的帶電部件上,保證使用者不會出現觸電的危險。通過下列附加試驗來確定它是否符合要求:
將滴漏式咖啡壺的可拆卸容器移開,并將器具的另一個貯水容器注滿額定容量的水,然后器具在1.15倍額定輸入功率所對應的電壓下通電工作,這時高溫電熱元件迅速將貯水容器流下來的小部分水加熱至沸騰,所產生的蒸汽壓力依次把煮沸的水推出輸水管,由于這時已把用來接沸水的可拆卸容器拿開了,水就流到了器具的保溫板上,待貯水容器的水全部流完后,切斷器具的電源,并按照GB4706.1-1998中第16.3條規定,對器具各絕緣部件進行電氣強度的試驗,對基本絕緣部件施加電壓為1250V、對附加絕緣部件施加電壓為2750V、對加強絕緣部件施加電壓為3750V均不能出現閃絡和擊穿現象。再將器具拆開,檢查絕緣件上是否有明顯的水跡以致于影響到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減少到規定限值。
h. 試驗中的注意事項:
(a)在非正常工作試驗期間,如果是由于器具的電熱元件或故意設置的薄弱零件成為永久性開路而造成試驗終斷時,則要在第二個樣品重復此項試驗。在重復試驗期間,如果第二個樣品是以其他方式終止試驗的,但按上述e中所敘述的方法對樣品進行檢查,符合GB4706.1-1998中第19.13條的要求,則認為該器具非正常工作項目合格;如果第二個樣品在重復試驗期間仍然是同第一次非正常試驗過程中試驗終止的方式一樣,則也認為該器具非正常工作項目合格。
(b)故意設置的零部件是指一個專門設計成在非正常工作狀態時易損壞的零件,當器具出現不安全情況時,就能迅速動作,從而保證整個器具的安全性。它可以是可更換元件,如一個電阻或電容器等;也可以是可更換元件的一個部分,如裝在電動機內的一個不易觸及的熱熔體。
(c)如果器具在非正常試驗期間,是依賴于裝在器具內的熱熔斷體、熱斷路器、過載保護裝置或類似裝置來提供必要的保護時,則認為它滿足該項標準要求;如果是利用裝在配電線路上的保護裝置的動作來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時,則認為器具的結構不能滿足該項標準要求
(d)如果在同一個樣品上進行一個以上項目的試驗,則在每次試驗結束之后將器具冷卻到室溫,再依次進行下一個項目的試驗。
(e)如果電子線路是一個低功率電路(<15W)并且器具對電擊、火災危險、機械危險等功能失效的保護不依賴于此類電子線路的正常工作時,可不必對此類電子電路進行故障模擬試驗。
(f)每次只模擬一種故障部件進行試驗。
(2)溢水試驗
雖然純水(蒸餾水)是不導電的,但自然界存在的大多數水包括自來水等都不是純水,它們具有一定導電能力,而且在正常使用操作時會出現不小心將水濺到容器外,或容器中的水加得太滿,通電工作時,水將沸騰溢出等現象,因此器具的結構就應保證溢出的水不影響它們的電氣絕緣性能。
試驗按下列順序進行:
a. 試驗前的準備工作:除帶有專門制備的軟線器具外的X型連接的器具,應先按GB4706.1-1998中表11中規定的最小橫截面積允許的最輕型軟線進行裝配電源線;如器具帶有輸入插口,則可將相配用的連接器插裝到位,或不插裝連接器進行試驗,二者中取最不利的情況。
b. 將液體加熱器具放置在正常使用位置上,先將充液容器用約含1%的Nacl鹽水充滿,然后再用等于容器額定容量的15%或者0.25 l同濃度的鹽水(二者取較多者)用至少1min的時間均勻緩慢地再灌入容器中,并注意盡量將溢出的鹽水引向器具的帶電部件,如器具的開關盒、部件連接器等部位。
在有懷疑的情況下,可將器具放置在偏離正常使用位置不超過50的位置上進行此項試驗。
對于無線電水壺,試驗時將它放置在水平面上,并將它放置在正常接通電源連接座的位置和脫離(斷開)其電源連接座的位置兩種狀態下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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