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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
造成死亡、職業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
相應法規:
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及處理規定》
1987年頒發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衛生部頒發的《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
二、審核:
制定活動和有關結果是否符合計劃的安排,以及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實施并適用于實現組織的方針和目標的一個系統化的驗證過程。
三、持續改進:
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針,從總體上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持續改進不必發生于活動的所有方面。
四、危害:
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可理解為危險源或事故隱患
從本質上講就是存在能量、有害物質和能量、有害物質失去控制而導致的意外釋放或有害物質的泄露,散發這兩方面因素,如液化器,氧氣瓶
按導致事故、危害直接原因進行分類:
物理性
化學性
生物性
心理與主觀性
生理性
行為性
其他
五、危險:
持定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
可能性:是指導致事故發生的難易程度
嚴重性:是指事故發生后能夠組織帶來多大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其中任何一個不存在,則認為這種危險不存在。
如有電擊可能性的地方,人員不能進入則認為不存在危險。
六、危害辨識:
識別危害的存在并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即識別危險源
辨識范圍主要是廠址、廠區平面布局、建筑物、生產工藝過程、生產設備、有害作業和管理設施,事故應急搶救設施及輔助生產生活衛生設施等。
確定其性質,如桌子(拌倒人或火災)確定是火災還是拌倒人。
七、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件。
事件的發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損失,因此說事件包括事故
對于沒有造成職業病、死亡、傷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事件可稱之為未遂過失
事件包括未遂過失。
八、相關方:
關注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狀況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可以是團體,也可以是個人。
關注狀況或受影響
相關方主要有:
1)與組織相鄰的,如鄰廠、周圍的居民下風向的企業,河流的下游等;
2)與組織的經營生產活動相關的,如股東供方、客戶和員工;
3)銀行、政府部門、勞動及環境保護組織等。
九、不符合:
任何能夠直接或間接造成死亡、職業病、財產損失或作業環境破壞的違背作業標準、規程、規章或管理體系要求的行為或偏差。
分為嚴重和一般不符合
嚴重不符合的情況
體系系統性失效;
體系區域性失效;
有嚴重后果。
十、目標:
組織制定的為激發員工安全表現行為,并預期必須要達到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目的,要求和結果
目標應可分解為獨立的指標
盡量管理量化
指標應可測量
十一、職業安全衛生:
影響作業場所內員工、臨時工等進入作業場所的任何人安全與健康的保護
不包括職工其他勞動權利和勞動報酬的保護,也不包括一般的衛生保健和傷病醫療工作。
作業場所一般說來是組織生產活動的場所。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組織全部管理體系中專門管理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部分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職業安全衛生方針所需的組織機構,規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
十三、組織: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團
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
十四、績效:
組織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方針、目標,在控制和消除職業安全衛生危險方面所取得的成績和達到的效果。
績效是可測量的,如職業病減少多少,未發生事故等。
十五、危險評價(風險評價):
評價危險程度并確定其是否存在可承受范圍的全過程
是針對存在的危險源的發生危害的可能性和嚴重性進行分析,以確定這種危害是否可接受
可能性:采取數學方法,最后得出一個綜合指標來實現
嚴重性:通過工程學的方法分析
是否可接受的判斷需根據相關的知識,如法律、法規及組織具體情況加以確定,一般說來,這個標準或界限值不是一成不變的
十六、安全:
免遭不可接受危險的傷害
經過危險評價,確定了不可接受的風險,那么它就要采取措施將不可接受危險降低至可容許的程度,使人們避免遭受到不可接受危險的傷害。
十七、可接受的危險:
組織根據法律義務和職業安全衛生,將危險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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