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質量工程師考試備考已經拉開帷幕,以下是2014年質量工程師考試科目《初級相關知識》備考資料,幫助考生全面了解2014年質量工程師考試教材,掌握質量工程師考試輔導課程知識點。
21、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的條件是什么?
答:(1)生產的產品存在缺陷。
(2)存在損害事實。
(3)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是由于產品缺陷造成的。
22、生產者對缺陷產品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有哪幾種?
答: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23、銷售者為保證產品的質量負有哪些義務?
答:(1)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2)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所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符合有關要求;
(4)不得銷售假冒作偽劣產品。
24、銷售者對其出售的產品質量應承擔哪些擔保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是什么?
答:銷售者對其售出的產品質量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對其售出的產品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銷售者依照以上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25、缺陷產品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賠償范圍有哪些?
答: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26、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多長?
答: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7、解決產品質量糾紛有哪些途徑?
答: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8、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應承擔何種責任?
答: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9、服務業將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性服務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服務業的經營者將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性服務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責令其停止使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于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處罰。
30、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民事賠償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履行順序是怎樣的?
答: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文章:
2014年質量工程師考試科目初級相關知識: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匯總
更多關注:2014年質量工程師考試時間 質量工程師考試培訓 考試用書 合格標準
(責任編輯:r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