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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圍
為了制訂和應用質量標準以及便于國際交流中的相互理解,本國際標準規定了有關質量概念的基本術語,它們適用于所有領域。
(二)術語和定義
下列定義中,凡引入字母索引中的術語都用半黑體字印刷,在每個術語的定義中所引用到的其他術語都列出了它們所在編號。給出編號的術語和定義按以下主題分類:
--通用術語
--與質量有關的術語
--與質量體系有關的術語
--與工具和技術有關的術語
1.通用術語
(1) 實體
可以單獨描述和考慮的事物。
注:實體可以是,例如:
--某項活動或過程;
--某個產品;
--某個組織、體系或人,或者上述各項的任何組合。
(2) 過程
將輸入轉化為輸出的一組相關的資源和活動。
注:資源可包括人員、資金、設施、設備、技術和方法。
(3) 程序
為完成某項活動所規定的途徑。
注1 許多情況下,程序要形成文件(如質量體系程序)。
注2 已成文的程序,常用"書面程序"或"文件化程序"之關的術語。
注3 "書面程序"通常包括:某項活動的目的和范圍,做什么和誰來做,何時、何地和如何做;要用什么材料、設備和文件;以及如何進行控制和記錄。
(4) 產品
活動或過程的結果。
注1 產品包括服務、硬件、流程性材料、軟件或它們的組合。
注2 產品可以是有形的(如組件或流程性材料)或無形的(如知識或概念),或它們的組合。
注3 產品可以是有意生產的[如提供給顧客或無意中形成的(如污染或有害的影響]。
(5) 服務
為了滿足顧客需要,在供方和顧客接觸之間的活動和供方內部活動所產生的結果。
注1 接觸時,供方或顧客可以由人員或設備來代表。
注2 顧客與供方接觸時的活動對于服務提供可能很重要。
注3 有形產品的提供或使用可構成服務提供的組成部分。
注4 服務可以與有形產品的制造和提供結合在一起。
(6) 服務提供
為提供服務,供方必須開展的活動。
(7) 組織
具備自身職能和獨立經營管理的公司、社團、商行、企事業或公共機構,或其一部分,不論是否是股份制,也不論是公營的或私營的。
注:上述定義適用于質量標準,在ISO/IEC指南2中對術語"組織"的定義與此定義不同。
(8) 組織結構
某組織為行使其職能按某種格局而安排的職責、權限及其相互關系。
(9) 顧客
供方提供的產品的接受者。
注1 合同環境中,顧客稱之為"需方"
注2 顧客可以是諸如最終消費者,使用者、受益者或需方等。
注3 顧客可能是組織內部的也可能是外部的。
(10) 供方
向顧客提供產品的組織。
注1 在合同環境中,供方可稱之為承包方。
注2 "供方"可以是諸如生產廠、銷售商、進口商、裝配廠或服務組織。
注3 "供方"可能是組織外部的也可能是內部的。
(11) 需方
合同環境中的顧客。
注:有時將"需方"稱之為買賣的第二方。
(12) 承包方
合同環境中的供方。
注1 有時將"承包方"稱為買賣的第一方。
注2 在法文中,有時將"titulaire contrat"稱之為"contractant"。
(13) 分承包方
向供方提供產品的組織。
注1 在英語中,"分承包方"亦可稱為"分供方"。
注2 在法語中,"分承包方"亦可稱為"sous-traitant"或"sous-commmand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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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