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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質量工程師考試《中級綜合知識》輔導:質量檢驗機構2

發表時間:2011/11/18 13:52:0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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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工程師考試中級綜合知識 質量檢驗機構2

(二)質量檢驗機構的權限和責任

1.質量檢驗機構的權限

為了開展好質量檢驗工作,實現質量職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生產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賦予質量檢驗部門必要的權限,其中主要有:

(1)有權在生產組織內認真貫徹產品質量方面的方針、政策,執行檢驗標準或有關技術標準。

(2)按照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有權判定產品或零部件合格與否。

(3)對購人的形成產品用的各種原材料、外購件、外協件及配套產品,有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根據檢驗結果確定合格與否。

(4)交檢的零部件或產品,由于缺少標準或相應的技術文件,有權拒絕接收檢查。

(5)對產品或零部件的材料代用有權參與研究和審批。

(6)對于忽視產品質量,以次充好、弄虛作假等行為,有權制止、限期改正,視其情節建議給予責任者相應處分。

(7)對產品質量事故,有權追查產生的原因,找出責任者,視其情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8)對產品形成過程中產生的各種不合格品,有權如實進行統計與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要求有關責任部門提出改進措施。

2.質量檢驗機構的責任

(1)對由于未認真貫徹執行產品質量方面的方針、政策,執行技術標準或規定不認真、不嚴格,致使產品質量低劣和出現產品質量事故負責。

(2)在產品形成過程中由于錯檢,漏檢或誤檢而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負責。

(3)對由于組織管理不善,在生產中造成壓檢,影響生產進度負責。

(4)對由于未執行首件檢驗和及時進行流動檢驗,造成成批質量事故負責。

(5)對不合格品管理不善,廢品末按要求及時隔離存放,給生產造成混亂和影響產品質量負責。

(6)對統計上報的質量報表、質量信息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

(7)對在產品形成中發現的忽視產品質量的行為或質量事故,不反映、不上報,甚至參與弄虛作假,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8)對經檢驗明知質量不合格,還簽發檢驗合格證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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