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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用語:
(一)工業管道系指企業、事業單位所屬的用于輸送工藝介質的工藝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輔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鄉鎮范圍內的用于公用事業或民用的燃氣管道和熱力管道。
(三)長輸管道系指產地、儲存庫、使用單位間的用于輸送商品介質的管道。
第四十條 國外引進裝置中壓力管道的設計和驗收可按協議規定的規范或標準執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術指標不得低于我國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于壓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附屬儀器儀表和安全保護裝置的進出口監督管理辦法,由勞動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入戶(居民樓、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閥門之后的生活用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與監察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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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