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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罰款:
(一)未申辦備案手續(xù)的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設計壓力管道的;
(二)未申辦安全注冊手續(xù)的制造單位制造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和安全保護裝置的;
(三)未申辦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安裝壓力管道的;
(四)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未經(jīng)監(jiān)督檢驗和竣工驗收合格而擅自投入運行的;
(五)為辦理壓力管道登記的使用單位使用壓力管道的;
(六)未取得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單位從事壓力管道檢驗工作的;
(七)使用單位未按有關規(guī)定對壓力管道進行定期檢驗的。
第三十六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管道檢驗員、無損檢測人員和焊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暫扣或吊銷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書;
(一)無證上崗的;
(二)超出資格證書允許范圍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焊接或無損探傷工作的。
第三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并可以處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暫扣或吊銷其資格證書。給使用單位或其它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由于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單位的原因致使壓力管道出現(xiàn)安全質量問題導致事故的;
(二)由于壓力管道檢驗單位漏檢、錯檢、誤判的原因發(fā)生事故的;
(三)因使用單位管理不善致使壓力管道發(fā)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條 以上各項罰款數(shù)額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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