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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質量有關的術語
(1)質量
反映實體滿足規定和潛在需要能力的特性總和。
注1 在合同環境或法規環境(如核安全領域)下,"需要"是給定的,而在其他環境中"潛在需要"應予標識和確定。
注2 許多情況下,需要隨時間而變化,因而應對質量要求進行定期評審。
注3 需要通常要轉化成有規定指標的特性。需要可以包括如特性、實用性、可信性(可用性、可靠性、維修性)、安全性、環境要求、經濟性和美學等諸多方面。
注4 "質量"這個術語既不能從比較意義上作為一個單獨術語去表示相對優良程度,也不能在定量意義上用作技術評價。為了表達這些含意,應采用修飾性形容詞,例如可以組成下列術語:
a)"相對質量"在優良程度或相對意義上,對實體按有關基準進行排列時使用(不要與"等級"混淆)。
b)"質量水平"用于定量意義上(如驗收抽樣時),而"質量度量"用于精確的技術評價。
注5 總的來說,令人滿意的質量成效是通過"質量環"各階段的活動來取得的。各個階段對質量的作用有時是為了強調才單獨地標明的,例如歸因于確定需要的質量,歸因于產品設計的質量,歸因于符合性質量,歸因于全壽命周期產品保障的質量。
注6 在某些資料中,質量被稱之為"適用性"、"適應意圖"或"顧客滿意"或"符合要求"。按上述定義,這些提法僅表示質量的某些方面。
(2) 等級
對功能用途相同但質量要求不同的實體所作的分類或分級。
注1 等級反映了預定的或公認的質量要求上的差異,它強調功能用途和費用之間的關系。
注2 等級高的實體(如豪華飯店)的質量不一定令人滿意,反之亦然。
注3 當等級用數字表示時,最高等級通用1表示,較低等級依次為2、3、4等,而當等級用符號。例如,用星號表示時,則較低級通常用較少的符號或星數。
(3) 質量要求
對需要的表達,或將它們轉化成對某實體特性的一組定量的或定性規定的要求的表達,以使它們實現和檢查。
注1 重要的是,質量要求應能全面地反映顧客規定的或潛在的需要。
注2 "要求"這個術語包括市場的、合同的以及一個組織內部的要求,這些要求應在計劃的不同階段加以展開、細化和修改。
注3 對特性的定量要求包括公稱值、額定值、極限偏差和公差。
注4 質量要求必須用描述功能的詞匯表示并且形成文件。
(4) 社會要求
法律、條例、規定、法規、法令中規定的義務及其他方面的考慮。
注1 "其他方面的考慮"要特別注意包括環境保護、健康、安全、防護、能源和自然資源的保護。
注2 規定質量要求時應考慮所有的社會要求。
注3 社會要求包括管轄權限和法規性要求。這些要求可以因司法權的不同而變化。
(5) 可信性
是一集合性術語,它用來表示可用性及其影響因素:可靠性、維修性、維修保障性。
注1 可信性僅用于非定量條款中的一般性描述。
注2 可信性是質量中與時間有關的一個方面。
注3 上述可信性定義及注1來自IEC50(191),該標準亦包括有關的術語和定義。
(6) 相容性
為滿足有關要求,幾個實體在特定條件下能一起使用的能力。
注:上述定義適用于質量標準,在ISO/IEC指南2中對術語"相容性"的定義與此定義不同。
(7) 互換性
一個實體不加改變即可替代另一個實體以滿足同樣要求的能力。
注1 根據特定情況應使用限定詞如"功能互換性"或"尺寸互換性"。
注2 上述定義適用于質量標準,在ISO/IEC指南2對術語"互換性"的定義與此定義不同。
(8) 安全性
把傷害(對人)或損壞的風險限制在可接受水平內的一種狀態。
注1 安全性是質量的一個方面。
注2 上述定義適用于質量標準,在ISO/ICE指南2中對術語"安全性"的定義與此定義不同。
(9) 合格
滿足規定的要求。
注:上述定義適用于質量標準,在ISO/IEC指南2中對術語"合格"的定義與此定義不同。
(10) 不合格
不滿足規定的要求。
注:該定義包括對規定要求來說偏離或缺少一種或多種質量特性(包括可信性或質量體系要素。
(11) 缺陷
不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有關安全性方面。
注:期望在現實條件下必須是合理的。
(12) 產品責任
用來闡述生產者或其他人由于產品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壞或其他傷害等損失作出賠償所負責任的通用性術語。
注:由于法規不同,產品責任中關于法律和財務上的規定也各不一樣。
(13) 鑒定過程
證實某實體是否能滿足規定要求的過程。
注:術語"鑒定"有時也用來表示這個過程。
(14) 鑒定合格
當某實體已被證實具有滿足規定要求的能力后而賦予的資格。
(15) 檢驗
對實體的一種或多種特性進行諸如測量、檢查、試驗、度量,并將其結果與規定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各項特性是否合格的活動。
注1 法語中,術語"檢驗"可以表示在規定的工作任務范圍內所進行的"質量監督"活動。
注2 上述定義適用于質量標準,在ISO/IEC指南對術語"檢驗"下的定義與此定義不同。
(16) 自檢
某項工作的完成者本人根據規定的規則對該項工作進行的檢驗。
注:自檢的結果可以用作過程控制。
(17) 驗證
根據檢查和提供的客觀證據,對規定的要求已經得到滿足的確認。
注1 在設計和開發中,驗證是指對某項活動結果的檢查過程,以確定該項活動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
注2 "驗證過的"一詞用來表示相應的狀態。
(18) 確認
根據檢查和提供的客觀證據,對滿足規定的預期用途的特定要求的認可。
注1 在設計和開發中,"確認"指對一個產品的檢查過程以確定是否符合用戶的需要。
注2 "確認"通常是對最終產品在規定的使用條件下完成的,它對早期階段可能也是必需的。
注3 術語"確認過的"一詞用來表示相應的狀態。 注4 假如有幾種不同的預定用途,可以進行多次確認。
(19) 客觀證據
通過觀察、測量、試驗或其他方法獲得的,證明是真實的、基于事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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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