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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履行一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管道的技術規程、標準,建立、健全本部門各項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有關規定組織審定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壓力管道工程項目設計,督促檢查施工質量,并組織竣工驗收;
(三)制定本部門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計劃和長期規劃,組織并幫助有關單位對壓力管道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檢查、安全評估和整改,消除隱患,保障安全;
(四)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壓力管道事故,并參加或組織事故調查和處理;
(五)負責組織本部門壓力管道安全檢查、評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進,總結和交流壓力管道安全工作經驗;
(六)組織研究并推廣壓力管道先進的安全科學技術及安全生產管理方法;
(七)開展壓力管道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對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
(八)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它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管道的技術規程、標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應有專職或兼職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時,有權拒絕驗收;
(四)建立技術檔案,并到企業所在地的地(市)級或其委托的縣級勞動行政部門登記;
(五)對壓力管道操作人員和壓力管道檢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六)制定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劃,安排附屬儀器儀表、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的定期校驗和檢修工作;
(七)對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形式報告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主管部門和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
(八)對輸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管道應建立巡線檢查制度,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九)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壓力管道事故,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防止事故的發生;
(十)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它壓力管道安全管理。
第九條 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檢查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標準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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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