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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工程師考試初級基礎理論與實務輔導:質量與標準化(2)
二、標準的制定
制定標準是標準化的關鍵環節。
(一)制定標準的基本原則(掌握)
制定標準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標準中的所有規定,均不得與現行法律和法規相違背。
(2)充分考慮使用要求,并兼顧全社會的綜合效益。
(3)合理利用國家資源,推廣先進技術成果,在符合使用要求的情況下,有利于標準對象的簡化、選優、通用和互換,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4)相關標準要協調配套。制定標準要考慮有利于標準體系的建立和不斷完善。
(5)有利于保障社會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環境。
(6)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有利于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發展對外貿易,有利于我國標準化與國際接軌。
(二)制定標準的對象
1.“重復性事物”是制定標準對象的基本屬性
2、標準制定的對象
在我國,各級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制定的對象有明確的規定。(熟悉,記住)
3.標準制定的程序
國家標準的制定程序劃分為如下九個階段:
第一,預備階段
第二,立項階段
第三,起草階段
第四,征求意見階段
第五,審查階段 形成標準草案報批稿
第六,批準階段
第七,出版階段
第八,復審階段 按規定,定期對標準進行復審。
第九,廢止階段
其他等級標準的制定程序,也可參照國家標準制定程序辦理。
4、標準的備案
所謂標準的備案,是指一項標準發布以后,由申請備案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備案的要求和程序,將標準文本報送到備案受理機構,進行登記和存檔,以備查閱。
5、標準的復審
標準的復審工作一般是由標準制定單位組織進行的,其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對于發展變化較快的標準,復審周期可以適當縮短,復審的結果有三種:
第一,確認標準繼續有效;
第二,予以修訂,修訂標準的程序和制定標準基本一樣;
第三,予以廢止。
復審標準的結果應當通過適當的媒體予以公布,使有關單位及時獲得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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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