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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策劃質量目標有以下幾個原則。
(1)必須滿足質量方針和上一級質量目標的要求
不管是針對現有的質量活動提出質量目標還是特定情況下策劃的質量目標,都不能違背質量方針規定的原則,都必須為上一級質量目標的完成提供保證(也就是說,一般應高于上一級質量目標的要求)。
(2)必須針對問題點
質量目標要有激勵作用,必須針對問題點。已經達到或實現了的,又何必要建立質量目標呢?某一方面不足,就應針對某一方面提出高于現有水平的質量目標。“求乎上,得乎中;求乎中,得乎下;求乎下,無所得。”高于現狀是質量目標的性質決定的。
(3)必須是經過努力能夠達到的
好高騖遠的質量目標,雖然很光彩,但如果達不到,就會打擊員工的積極性,是沒有用的,甚至是有害的。高于現狀是一個方面,高于多少卻很值得考究。過高就可能成為虛幻。只有那些經過努力才能達到的質量目標才能真正起到作用。
(4)必須有一系列實現質量目標的措施
實現質量目標的措施以及為實施這些措施所必需的相關資源,正是質量策劃定義中的“必要的作業過程和相關資源”。沒有措施的質量目標,是難以實現的。但是,任何一個質量目標的實現,都可能需要相當多的“作業過程和相關資源”,在質量目標策劃及其輸出的質量計劃中,不可能都涉及到。一般來說,綜合性的質量計劃,只需強調那些與質量目標實現關系重大的“作業過程”,也就是措施,包括新確定的質量管理活動;特定情況下的質量計劃,對一般的“作業過程和相關資源”,可以不必引用質量手冊或程序,而只突出那些與質量手冊或程序要求有所不同或必須強化的“作業過程和相關資源”,也可以稱之為措施。質量目標策劃的重點和難點,可能不在于提出質量目標本身,而在于確定實現質量目標的措施。
(5)所有的措施都必須有相應的負責人和完成時間
措施是否落實,能否執行,關鍵在于職責分配是否合理,有沒有人去落實、去執行,有沒有完成的期限以及對完成情況的檢查和考核。因此,在策劃時,應對此予以高度關注。當規定的責任人提出異議時,還需要予以解釋。如爭執不能解決,可以請相應的有權限的管理者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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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