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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工程師考試初級相關知識輔導:法律法規基本知識(9)
77、在用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周期如何規定?
答:鍋爐、電梯、廠內機動車輛、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二年;鋼瓶的定期檢驗周期為四年;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按照安全狀況等級為三至六年。
78、那些場所的特種設備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答: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79、《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在立法中堅持了那些原則?
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在立法中堅持了以下5條原則:一是安全至上原則;二是企業負責原則;三是權責一致原則;四是統一監管原則;五是綜合治理原則。
80、特種設備具體包括哪些?
答:特種設備主要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升降機、鏟車、壓路機、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自卸車、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氣等設備。
81、國家規定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的哪些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
答:
(1)、委托沒有相應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安裝、修理、改造、維護保養、化學清洗、檢驗的;
(2)、未經批準自行進行安裝、修理、改造、檢驗的;
(3)、使用未取得設備制造許可證的;
(4)、未辦理使用注冊登記手續的;
(5)、超過檢驗有效期或檢驗不合格的;
(6)、氣瓶及其他移動式壓力容器不按規定進行充裝的;
(7)、未按規定有效期或檢驗不合格的;
(8)、未按規定辦理停用、報廢手續的;
(9)、已經報廢或者非承壓設備當承壓設備的;
(10)、未按規定及時報告事故以及隱瞞事故不報的;
(11)、違反規定進行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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