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分類及施工要求
(一)土石方工程分類
1.場地平整
場地平整前必須確定場地設計標高(一般在設計文件中規定),計算挖方和填方的工程量,確定挖方、填方的平衡調配,選擇土方施工機械,擬定施工方案。
2.基坑(槽)開挖
一般開挖深度在5m及其以內的稱為淺基坑(槽),挖深超過5m的稱為深基坑(槽)。應根據建筑物、構筑物的基礎形式,坑(槽)底標高及邊坡坡度要求開挖基坑(槽)。
例題:基坑(槽)開挖。一般開挖深度超過[ 5 ]m的稱為深基坑(槽)。
a.2 b.3
c.4 d.5
答案:d
分析:基坑(槽)開挖。一般開挖深度在5m及其以內的稱為淺基坑(槽),挖深超過5m的稱為深基坑(槽)。
3.基坑(槽)回填
基礎完成后的肥槽、房心需回填,為了確保填方的強度和穩定性,必須正確選擇填方土料與填筑方法。填方應分層進行,并盡量采用同類土填筑。
4.路基修筑
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場內外道路,以及公路、鐵路專用線,均需修筑路基,路基挖方稱為路塹,填方稱為路堤。
(二)土方工程施工要求
(1)挖方的邊坡坡度,應根據土的種類、物理力學性質(質量密度、含水量、內摩擦角及內聚力等)、工程地質情況、邊坡高度及使用期確定。
(2)對于較久的土質邊坡或易風化的巖石邊坡,開挖后應及時采用噴漿、抹面、嵌補、植被等護面措施。
(3)土方宜從上至下、分層分段依次開挖,并隨時做成一定的坡勢,以利排水。
(4)當地質條件良好,土質均勻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時,在一定挖土深度內可以不放坡,也可以不加支撐,但挖土深度不宜超過規定。
(5)在原有建筑附近開挖基坑(槽),如開挖深度大于原有建筑基礎埋深時,應保持一定的距離,以免影響原有基礎和挖方邊坡的穩定。一般應滿足下列要求:
l≥(1~2)*h
式中 l——原有建筑基礎底面邊緣至挖方坡腳的距離
h——原有建筑基礎底面標高與坑(槽)標高之差,
1~2——安全距離系數,地質條件良好,無地下水時取1;地質條件不良,有地下水時取1.5~2。
(6)基坑(槽)的土質邊坡,在開挖過程和敞露期間要注意保護,防止塌方。
例題:現在原有建筑附近開挖基坑,無地下水,開挖深度比原有建筑基礎深2m,應保持[ ]的距離。
a、1.5 b、2
c、2.5 d、3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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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j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