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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國造價員《工程造價基礎知識》考試輔導資料5

發表時間:2011/10/18 11:14:3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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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二)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教材介紹的主要內容: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利用、耕地保護、建設用地

1.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1)土地所有權。

我國土地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2)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太,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

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1)土地分類。

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2)土地利用規劃。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農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3.建設用地

(1)建設用地的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而需要使用土地。

(2)征收土地的補償。

征收土地的,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詒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3)建設用地的使用。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使用方式:

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劃撥。

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

①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②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③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④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4)土地的臨時使用。

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5)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① 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 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③ 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④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⑤ 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其中,屬于①、②兩種情形而收回國有性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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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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