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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國造價員《工程造價基礎知識》考試輔導資料14

發表時間:2011/10/19 15:34:5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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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的意見。

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通常情況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時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條件成就之后,才開始生效。

1.合同生效的時間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待手續完成時合同生效。

2.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效力能產生尚不能確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財產處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 在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訂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勸降定理的合同的效力。

4)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

2無權代理人訂的合同。

(1)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的情形。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3)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4)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

(三)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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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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