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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國造價員《工程造價基礎知識》考試輔導資料18

發表時間:2011/10/19 15:40:4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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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及其特點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事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與侵權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不同,違約責任必須以當事人雙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關系為前提;

(2)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為要件。只有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才應承擔違約責任;

(3)可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賠償責任,因此,可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約定;

(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首先,它是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民事責任,無論是違約金還是賠償金,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支付關系;其次,違約責任的確定,通常應以補償守約方的損失為標準。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

1.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伺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4)違約金。

(5)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違約責任的承擔主體

(1)合同當事人雙方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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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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