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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工程造價相關法規與制度(第一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規與制度第2部分 合同法)

發表時間:2011/11/8 14:25:4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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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同法

合同是合同的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合同的主體:

1)自然人:個人

2)法人:組織  A企業法人  B非企業法人

3)其它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注:合同主體之間是平等主體關系。

典型題目:合同是平等主體的(   )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A 自然人

B代理人

C法人

D其他組織

E 被代理人

答案:ACD

(一)合同訂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1)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條件:

a.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b.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c.要約必須到達。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規定,要約必須于送達受要約人時才能產生效力

注: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

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即,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時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時兩個不同的概念。通常情況下,二者同步。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是需其他條件成立之后,才開始生效。

1.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種:

①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

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

②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

③意思表示不真實。

注: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2.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區別

(1)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4)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無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典型題目: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不包括(   )。

A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

B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

C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

D意思表示不真實

答案:C

典型題目: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不包括(   )。

A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

B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C二者在未被撤銷前都是有效的

D后者有時效限制,而前者無

答案:C

(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公平原則

3)誠實信用原則

4)自愿原則: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5)合法原則 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典型題目:我國《合同法》要求參與各方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   )。

A.公開

B.公平

C.平等

D.自愿

E.誠實信用

答案:BCDE

(四)合同的變更及違約責任

變更分為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典型題目: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包括(   )。

A. 繼續履行

B. 采取補救措施

C. 拒絕履行

D. 違約金

E. 賠償損失

答案:ABDE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

合同爭議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

(1)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該方法: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協議的執行。

(2)調解

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發生爭議,經過和解后,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第三方的主持下,根據事實、法律和合同,通過第三方的說服與勸解,促使雙方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調節分:民間調解、仲裁機構調解和法庭調解三種。

(3)仲裁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

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1)合同爭議的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的

2)經過和解、調解未能解決合同爭議的

3)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

4)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

典型題目:經過和解、調解未能解決合同爭議的,且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是(   )。

A.繼續和解

B.繼續調解

C.繼續仲裁

D.訴訟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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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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