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節 工程價款結算
一、建筑安裝工程價款結算
(一)工程價款結算的意義(兩方面)
1、工程價款結算是反映工程進度的主要指標;
2、工程價款結算是加速資金周轉的重要環節;
(二)工程預付款結算
1、預付款的數額和撥付時間
預付款的數額和撥付時間,以合同專用條款中的約定為準。
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業主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
2、預付款的撥付及違約責任
業主不按約定預付,承包商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業主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業主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商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業主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商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并承擔違約責任。
3、預付款的扣回
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4、其他
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業主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三)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
1、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
(2)分段結算與支付。
2、工程量計算(前面章節已介紹過)
(1)承包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監理(業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監理(業主)接到報告后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應提供條件并派人參加核實,承包商收到通知后不參加核實,以監理(業主)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監理(業主)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商,致使承包商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監理(業主)收到承包商報告后14天內未核實已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商報告中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3)對承包商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監理(業主)不予計量。
3、工程進度款支付(前面章節已介紹過)
工程量核實以后,業主應該按照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撥付比例或數額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進度款。
(1)根據確定的工程量計量結果,承包商向監理(業主)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14天內,業主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進度款。
按約定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3)業主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商應及時向業主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業主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商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量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4)業主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商可停止施工,由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典型題目: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按合同金額的()比例區間預付。
A.5%-25%
B.10%-25%
C.5%-30%
D.10%-30%
答案:D
典型題目:承包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監理(業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監理(業主)接到報告后()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如未及時核實完,則承包商報告中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
A.7
B.10
C.14
D.28
答案:C
典型題目: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支付。
A.14天內
B.28天內
C.與工程進度款同期
D.竣工結算時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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