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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一、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主要適用于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
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教材中給出的建筑法規定學習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筑許可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1)施工許可證的申領。除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外,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
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① 已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②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
③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 已經確定建筑施工單位;
⑤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⑥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⑦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⑧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3個月。
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
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
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
的批準手續。
(二)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1.建筑工程發包
(1)發包方式。
(2)禁止行為。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2.建筑工程承包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
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聯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等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工程分包。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三)建筑工程監理
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對設計單位監理: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對施工單位監理: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四)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五)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內容及保修期限應該按建筑法及其有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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