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節 工程索賠
一、索賠的概念
工程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經濟補償和(或)時間補償的要求。
承包商可以向業主提出索賠,業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賠。
二、索賠的起因和條件
(一)索賠的起因
索賠主要由以下5個方面引起:
1、由現代承包工程的特點引起;2、合同內容的有限性;3、應業主要求;4、各承包商之間的相互影響;5、對合同理解的差異。
(二)索賠的條件
要想取得索賠的成功,提出索賠要求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客觀性;2、合法性;3、合理性。
三、索賠的分類
(一)按發生索賠的原因分類
由于發生索賠的原因很多,根據工程施工索賠實踐,通常有:
(1)增加(或減少)工程量索賠;(2)地基變化索賠;(3)工期延長索賠;
(4)加速施工索賠;(5)不利自然條件及人為障礙索賠;(6)工程范圍變更索賠;(7)合同文件錯誤索賠;(8)工程拖期索賠;(9)暫停施工索賠;(10)終止合同索賠;(11)設計圖紙拖交索賠;(12)拖延付款索賠;(13)物價上漲索賠;(14)業主風險索賠;(15)特殊風險索賠;(16)不可抗拒天災索賠;(17)業主違約索賠;(18)法令變更索賠等。
(二)按索賠的目的分類
就施工索賠的目的而言,施工索賠有以下兩類范疇,即工期索賠和經濟索賠。
(三)按索賠的合同依據分類
這種分類法在國際工程承包界是眾所周知的。它包括:
1、合同規定的索賠
是指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賠要求。
2、非合同規定的索賠
亦稱為“超越合同規定的索賠”,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稱為“默示條款”,或稱為“隱含條款”。
3、道義索賠。
這是一種罕見的索賠形式,這種經濟補償,稱為道義上的支付,或稱優惠支付。這是合同雙方友好信任的一種體現。
(四)按索賠的有關當事人分類
1、工程承包商同業主之間的索賠(最普遍);
2、總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間的索賠;
3、承包商同供貨商之間的索賠。
(五)按索賠的處理方式分類
1、單項索賠(即一事一索賠的方式);
2、綜合索賠(即一攬子索賠)。
(六)按索賠的對象分類
1、索賠:通常指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的索賠;
2、反索賠:通常指業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賠。
典型題目:要想取得索賠的成功,提出索賠要求不需符合的條件是()。
A.客觀性
B.合法性
C.合理性
D.方向性
答案:D
典型題目:按索賠的有關當事人分類,索賠不包括()。
A.工程承包商同業主之間的索賠
B.分包商同業主之間的索賠
C.總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間的索賠
D.承包商同供貨商之間的索賠答案:B
典型題目:按索賠的處理方式可分為()。
A.經濟索賠
B.工期索賠
C.單項索賠
D.道義索賠
E.綜合索賠
答案:CE
四、索賠的基本程序及分類
(一)索賠的基本程序
(1)提出索賠意向;
(2)遞交索賠報告;
(3)索賠報告的評審;
(4)索賠談判。
(二)索賠時限的規定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承包商要向監理(業主)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監理(業主)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業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商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監理(業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商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商應當階段性地向監理(業主)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監理(業主)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典型題目:監理(業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商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A.30
B.28
C.14
D.15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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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