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008年美國次貸問題引發的金融危機業已演變成波及全球的金融海嘯,并迅速發展成為蛀蝕全球經濟的風暴,受其影響,全球建筑市場也遭到了重創。在國內,政府通過進行宏觀調控的方式,最大程度的降低金融危機對國內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國家的這種宏觀調整政策,使得建筑市場領域的人工費、材料價格不斷上漲,給施工企業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簽訂固定價格的合同帶來更大的風險。筆者就針對目前形勢下如何防范固定價格合同的風險做一剖析。
固定價格合同存在的風險固定價格合同是目前建設市場很常見的一種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其是工程發承包計價三種合同價格方式之一。固定價格合同,是指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風險范圍之外的內容給予調整。為此,固定價格合同也就有兩種形式即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筆者結合固定總價合同的特點來分析固定價格合同的風險:
特點一: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造價易于結算。
由于合同總價固定,因此只要業主(發包方)不改變合同施工內容,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承發包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款。對于業主來說,這樣的價款確定形式可以節省大量的計量、核價工作,減少業主與施工單位因為工程結算引起的爭議,簡便了工程結算程序。
特點二:固定總價合同中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
對承包商而言,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承包商首先要承擔的是價格風險。投標時的詢價失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價格上漲風險均由自己承擔。其次,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帶來的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明,承包商在報價時要自己計算工程量,再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即便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僅僅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參考,業主往往聲明不對工程量的計算錯誤負責。如果在投標時承包商對工程量漏算、錯算,還將承擔因此帶來的風險。
特點三: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商索賠機會少。
固定總價合同,業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確只有業主變更設計和增減工程量可以調整合同價款,這樣一來承包商索賠的機會大大減少,而業主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預算。
固定價格合同因其價格固定,不隨市場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很受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和一些外資企業的歡迎。但在目前市場材料價格劇烈波動的情況下對施工企業造成的風險還是比較大,主要的風險有以下幾個方面:
材料價格變動因素造成的風險。建設工程本身需要大量的物資、材料,在如今開放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在整個工程的建設期內,物資、材料的市場價格一成不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固定總價是價款不變的合同,材料漲價的風險幾乎全部由承包商來承擔。
工程量增加造成的風險。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量的變化很多,這就需要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之前對圖紙及清單要進行詳細的計算,不得漏算、少算。但有時工程投標時間太短,施工企業根本來不及根據施工圖精確計算工程量,就只能按照清單給出的工程量進行報價。但因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根據施工圖紙,對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進行核對及確認,投標人已認同本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包含本次招標范圍內所有工程內容(招標文件規定的暫定量、暫定價格項目除外),結算時工程量、單價不再調整。”因此,僅依據清單報價而產生的漏算、少算造成的風險就全部由施工單位自行來承擔。
工程承包范圍約定不清而造成的風險。“固定總價合同”的固定價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圍和內容固定基礎上的,若發生合同承包范圍外的工程才可以追加合同價款。正因如此,雙方對合同承包范圍的明確界定就顯得十分重要。但實踐中有時對承包范圍的約定過于簡單或約定不明,而只是寫明“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內容”,最后,因約定不明或圖紙設計不清等造成的損失只能由施工企業來承擔了。
因固定價格合同造成風險損失的案例比比皆是,如山東威海甲公司2007年底通過招投標承建了一家韓資企業的廠房工程,雙方簽訂了固定總價合同,工程總價約5000余萬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工程量少算、漏算、材料漲價等因素,導致工程實際成本大大超過預算,造成工程成本超出合同價款800余萬元。甲公司要求業主追加合同價款,理由如下:材料價格上漲超出了承包人所能夠預見的商業風險范圍,特別是鋼材大幅漲價導致工程造價增加而要求業主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該工程投標時間為2007年11月,當時鋼材的價格僅4000元/噸,但在此之后,鋼材價格就一直上漲,到2008年6月漲到了6000元/噸,上漲幅度達到了50%,本工程總用鋼材量為4800多噸,因鋼材大幅度漲價造成的損失高達600多萬元。甲公司認為此種漲價是投標人投標時所無法預見的,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標時所能夠預見的商業風險范圍,發包商應當按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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