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
1.履行原則:全面適當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2.一般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3.價格調整:《合同法》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4.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合同履行中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1)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債權人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四)合同的轉讓和變更: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2)債務轉讓(應經債權人同意);(3)債權債務一并轉讓。
(五)合同的終止
1.終止條件: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消;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一人;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履行。
2.合同的解除:1)約定解除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條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標的物的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5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六)違約責任
1.特點:1)違約責任以有效合同為前提;2)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3)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4)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2.承擔方式:1)繼續履行;2)采取補救措施;3)賠償損失;4)違約金;5)定金(給付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收受方違約雙倍返還;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一方違約,對方可任選。)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
解決方式:1)和解;2)調解;3)仲裁;4)訴訟;調解:1)民間調解;2)仲裁機構調解;3)法庭調解;仲裁:只能在仲裁和訴訟兩者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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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