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變化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合同價款的風險,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承擔。
1.基準日的確定
為了合理劃分發承包雙方的合同風險,施工合同中應當約定一個基準日,對于基準日之后發生的、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招標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見的風險,應當由發包人承擔。對于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的第28天作為基準日;對于不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一般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的第28天作為基準日。
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在合同工程基準日之后發生變化,且因執行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價發生增減變化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但是,如果有關價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設備等價格)的變化已經包含在物價波動事件的調價公式中,則不再予以考慮。
3.工期延誤期間的特殊處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則調整合同價款。在工程延誤期間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變化的,造成合同價款增加的,合同價款不予調整;造成合同價款減少的,合同價款予以調整。
點擊進入造價工程師考試準題庫
必看內容:
(責任編輯:z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