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工程總承包和國際工程合同價款結算
一、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款的結算
(一)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款的調整
1. 變更
(1)變更的范圍。針對工程總承包的承包范圍不同,《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別對設計變更、采購變更、施工變更的范圍進行了界定。
注:* 在設計變更、采購變更、施工變更中均包括“因執行基準日期之后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范引起的變更”。
(2)變更的程序。承包人接到發包人的變更通知后,應提交書面建議報告,分兩種情形:
1)如承包人接受此項變更時,建議報告中應包括: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實施此項變更的工作內容、設備、材料、人力、機具、周轉材料等資源消耗,以及相關管理費用和合理利潤的估算。此項變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長時,應在報告中說明理由,并提交與此項變更相關的進度計劃。
2)如承包人不接受發包人變更通知中的此項變更時,建議報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理由包括:①此變更不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②或承包人難以取得變更所需的特殊設備、材料、部件;③變更將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穩定性、適用性;④對生產性能保證值、使用功能保證的實現產生不利影響等。
發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書面建議報告后10日內對此項建議給予審查,并發出批準、撤銷、改變、提出進一步要求的書面通知。
2. 價格調整
合同價格調整包括以下情形:
(1)合同簽訂后,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業規定,影響合同價格增減的;
(2)合同執行過程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減的;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電、停氣、道路中斷等,造成工程現場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承包人須提交報告并提供可證實的證明和估算);
(4)發包人批準的變更估算的增減;
(5)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的款項調整。
(二)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款的結算
1. 預付款
合同約定了預付款保函的,在合同生效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預付款保函后10日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金額;未約定預付款保函的,發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日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金額。
在發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或合同解除時,預付款尚未抵扣完時,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發包人有權按如下程序扣回預付款的余額:
(1)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中不足以抵扣的,發包人有權從預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
(3)應付給承包人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約定承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的,承包人應與發包人簽訂支付尚未扣完的預付款支付時間安排協議書;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協議書執行,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預付款。
2.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規定了兩種進度款的支付方式供發、承包雙方選擇適用:按月申請付款和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注:*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承包人應以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照在專用條款約定的付款期數、計劃每期達到的主要形象進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計劃工程量等目標任務,以及每期付款金額,向發包人或監理人提交當期付款申請報告。發包人按付款計劃表付款時,承包人的實際工作和(或)實際進度比付款計劃表約定的關鍵路徑的目標任務落后30日及以上時,發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商定減少當期付款金額,并有權與承包人共同調整付款計劃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請及發包人的付款,以調整后的付款計劃表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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