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構成和計算
一、建設用地費
1. 建設用地取得的基本方式
一是出讓方式,二是劃撥方式。可能還包括租賃和轉讓等其他方式。
(1)出讓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通過出讓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有可以分成兩種具體方式:一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出讓方式獲取國有土地使用權,二是通過協議出讓方式獲取國有土地使用權。
各類經營性用地或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
(2)通過劃撥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設用地包括: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2. 建設用地取得的費用
劃撥方式取得,需承擔征地補償費或對原用地單位或個人的拆遷補償費用;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除以上費用外,還需向土地所有者支付有償使用費,即土地出讓金。
(1)征地補償費用。內容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費等。
注:※征地補償費用中各項費用的計算標準有時也會成為考點。
(2)拆遷補償費。通常發生在城市規劃區內,內容主要包括拆遷補償和搬遷、安置補助費。
(3)出讓金、土地轉讓金。在有償出讓和轉讓土地時,政府對地價不作統一規定,但應堅持以下原則:
1)地價對目前的投資環境不產生大的影響。
2)地價與當地的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3)地價要考慮已投入的土地開發費用、土地市場供求關系、土地用途、使用區類、容積率和使用年限等。
二、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
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建設管理費,可行性研究費、研究試驗費、勘察設計費、環境影響評價費、勞動安全衛生評價費、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費、引進技術和引進設備其他費、工程保險費、特殊設備安全監督檢驗費、市政公用設施費等,其中需要重點注意的一些費用包括:
1. 建設管理費
由建設單位管理費和監理費組成。建設單位管理費按照工程費用之和乘以建設單位管理費費率計算。如建設單位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其總包管理費由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根據總包工作范圍在合同中商定,從建設管理費中支出。
2. 研究試驗費
是指為建設項目提供和驗證設計參數、數據、資料等所進行的必要的試驗費用以及設計規定在施工中必須進行試驗、驗證所需費用。包括自行或委托其他部門研究試驗所需人工費、材料費、試驗設備及儀器使用費等。在計算時要注意不應包括以下項目:
(1)應由科技三項費用(即新產品試制費、中間試驗費和重要科學研究補助費)開支的項目。
(2)應在建筑安裝費用中列支的施工企業對建筑材料、構件和建筑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及技術革新的研究試驗費。
(3)應由勘察設計費或工程費用中開支的項目。
3. 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費
場地準備費是指建設項目為使工程項目的建設場地達到開工條件,由建設單位組織進行的場地平整等準備工作而發生的費用。建設單位臨時設施費是指建設單位為滿足工程項目建設、生活、辦公的需要, 用于臨時設施建設、維修、租賃、使用所發生或攤銷的費用。
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費應盡量與永久性工程統一考慮。建設場地的大型土石方工程應進入工程費用中的總圖運輸費用中。
新建項目的場地準備和臨時設施費應根據實際工程量估算,或按工程費用的比例計算。改擴建項目一般只計拆除清理費。
三、與未來生產經營有關的其他費用
與未來生產經營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聯合試運轉費、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和生產準備及開辦費等。需主要掌握的內容有:
1. 聯合試運轉費
聯合試運轉費是指新建項目或新增加生產能力的工程,在交付生產前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進行整個生產線或裝置的負荷聯合試運轉或局部聯動試車所發生的費用凈支出(試運轉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額部分費用)。不包括應由設備安裝工程費用開支的調試及試車費用,以及在試運轉中暴露出來的因施工原因或設備缺陷等發生的處理費用。
2. 專利及專用技術使用費
(1)國外設計及技術資料費、引進有效專利、專有技術使用費和技術保密費。
(2)國內有效專利、專有技術使用費。
(3)商標權、商譽和特許經營權費等。
3. 生產準備及開辦費
建設單位為保證項目正常生產而發生的人員培訓費、提前進廠費以及投產使用必備的辦公、生活家具用具及工器具等的購置費用。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