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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注冊證書失效、撤銷注冊及注銷注冊。
1)注冊證書失效。注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失效:
①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②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③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④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2)撤銷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
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注冊許可的;
②超越法定職權準予注冊許可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準予注冊許可的;
④對不具備注冊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許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3)注銷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注冊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①有注冊證書失效情形發生的;
②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③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④受到刑事處罰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的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9)重新注冊。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者,在具備注冊條件后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10)暫停執業。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因特殊原因需要暫停執業的,應當到注冊初審機構辦理暫停執業手續,并交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11)信用制度。注冊造價工程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造價工程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造價工程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按規定向社會公示。
(三)執業和繼續教育
1.執業
(1)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業務范圍。
1)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2)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工程合同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3)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優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4)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
(2)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權利。
1)使用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2)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3)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4)發起設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6)參加繼續教育。
(3)注冊造價工程師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2)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3)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
4)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
5)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6)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蓋章。修改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簽字蓋章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進行。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注冊造價工程師修改,并簽字蓋章;修改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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