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拒絕建設單位的此類要求。
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頦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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