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1.建筑工程發包
(1)發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2)禁止行為。提f昌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2.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資質。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聯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伺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3)工程分包。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禁止行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建筑工程造價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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