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項目的組成
工程項目可分為單項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
1.單項工程
單項工程是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建成后能夠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投資效益的一組配套齊全的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是工程項目的組成部分,一個工程項目有時可以僅包括一個單項工程,也可以包括多個單項工程。生性工程項目的單項工程,一般是指能獨立生產的車間,包括廠房建筑、設備安裝等工程。
2.單位(子單位)工程
單位工程是指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工程。對于建筑規模較大的單位工程,可將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作為一個子單位工程。.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具有獨立施工條件和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是單位(子單位)工程劃分的基本要求。
單位工程是單項工程的組成部分,也可能是整個工程項目的組成部分。按照單項工程的構成,又可將其分解為建筑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如工業廠房工程中的土建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工業管道工程等分別是夢項工程中所包含的不同性質的單位工程。
3.分部(子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是指將單位工程按專業性質、建筑部位等劃分的工程。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建筑工程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屋面、給排水及采暖、通風與空調、建筑電氣、智能建筑、建筑節能、電梯等分部工程。
當分部工程較大或較復雜時,可按材料種類、工藝特點、施工程序、專業系統及類別等劃分為若干子分部工程。例如,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又可細分為地基、基礎、基坑支護、地下水控制、土方、邊坡、地下防水等子分部工程;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又可細分為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木結構、鋼管混凝土結構、型鋼一混凝土結構、鋁合金結構等子分部工程;裝飾裝修分部工程又可細分為地面、抹灰、門窗、吊頂、幕墻(金屬、石材、玻璃)、輕質隔墻、飾面(板、磚)、涂飾、裱糊與軟包、外墻防水等子分部工程;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又可細分為通信網絡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火災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會議系統與信息導航系統、專業應用系統、安全防范系,統、綜合布線系統、智能化集成系統、電源與接地、計算機機房工程、住宅(小區)智能化系統等子分部工程。
4.分項工程
分項工程是指將分部工程按主要工種、材料、施工工藝、設備類別等劃分的工程。例如,土方開挖、土方回填、鋼筋、模板、混凝土、磚砌體、木門窗制作與安裝、鋼結構基礎等工程。分項工程是工程項目施工生產活動的基礎,也是計量工程用工用料和機械臺班消耗的基本單元;同時,又是工程質量形成的直接過程。分項工程既有其作業活動的獨立性,又有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整體性。
(二)工程項目的分類
為了適應科學管理的需要,可以從不同角度對工程項目進行分類。
1.按建設性質劃分
工程項目可分為新建項目、擴建項目、改建項目、遷建項目和恢復項目。一個工程項目只能有一種性質,在工程項目按總體設計全部建成之前,其建設性質始終不變。
2.按投資作用劃分
工程項目可分為生產性項目和非生產性項目。
(1)生產性項目。是指直接用于物質資料生產或直接為物質資料生產服務的工程項目。主要包括:工業建設項目、農業建設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商業建設項目等。
(2)非生產性項目。是指用于滿足人民物質和文化、福利需要的建設和非物質資料生產部門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辦公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其他非生產性項目。
3.按項目規模劃分
為適應分級管理的需要,基本建設項目分為大型、中型、小型三類;更新改造項目分為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兩類。不同等級標準的工程項目,報建和審批機構及程序不盡相同。劃分工程項目等級的原則如下:
(1)按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所確定的總設計能力或投資總額的大小,依據國家頒布的《基本建設項目大中小型劃分標準》進行劃分。
(2)凡生產單一產品的項目,一般以產品的設計生產能力劃分;生產多種產品的項目,一般按其主要產品的設計生產能力劃分;產品分類較多,不易分清主次、難以按產品的設計能力劃分時,可按投資總額劃分。
(3)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特殊意義的某些項目,雖然設計能力或全部投資不夠大、中型項目標準,經國家批準已列入大、中型計劃或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的項目,也按大、中型項目進行管理。
(4)更新改造項目一般只按投資額分為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項目,不再按生產能力或其他標準劃分。
(5)基本建設項目的大、中、小型和更新改造項目限額的具體劃分標準,根據各個時期經濟發展和實際工作中的需要而有所變化。
4.按投資效益和市場需求劃分
工程項目可劃分為競爭性項目、基礎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
(1)競爭性項目。是指投資回報率比較高、競爭性比較強的工程項目。如:商務辦公樓、酒店、度假村、高檔公寓等工程項目。其投資主體一般為企業,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投資風險。
(2)基礎性項目。是指具有自然壟斷性、建設周期長、投資額大而收益低的基礎設施和需要政府童點扶持的一部分基礎工業項目,以及直接増強國力的符合經濟規模的支柱產業項目。如: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公用設施等。政府應集中必要的財力、物力通過經濟實體投資建設這些工程項目,同時,還應廣泛吸收企業參與投資,有時還可吸收外商直接投資。
(3)公盎性項目。是指為社會發展服務、難以產生直接經濟回報的工程項目。包括:科技、文教、衛生、體育和環保等設施,公、檢、法等政權機關以及政府機關、社會團體辦公設施,國防建設等。公益性項目的投資主要由政府用財政資金安排。
5.按投資來源劃分
工程項目可劃分為政府投資項目和非政府投資項目。
(1)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項目在國外也稱為公共工程,是指為了適應和推動國民經濟或區域經濟的發展,滿足社會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國防等因素的考慮,由政府通過財政投資、發行國債或地方財政債券、利用外國政府贈款以及國家財政擔保的國內外金融組織的貸款等方式獨資或合資興建的工程項目。
按照其盈利性不同,政府投資項目又可分為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和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具有盈利性質的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的水利、電力、鐵路等項目基本都屬于經營性項目。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使項目的建設與建成后的運營實現一條龍管理。
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一般是指非盈利性的、主要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公益性項目。學校、醫院以及各行政、司法機關的辦公樓等項目都屬于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可實施“代建制”,由代建單位行使建設單位職責,待工程竣工驗收后再移交給使用單位,從而使項目的“投資、建設、監管、使用”實現四分離。
(2)非政府投資項目。非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企業、集體單位、外商和私人投資興建的
工程項目。這類項目一般均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使項目的建設與建成后的運營實現一條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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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