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中的合同分為15類,即: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一)合同訂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1.合同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合同的優點在于有據可查、權利義務記載清楚、便于履行,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和分清責任。書面合同是實踐中廣泛采用的一種合同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合同書。合同書是書面合同的一種,也是合同中常見的一種。合同書有標準合同書與非標準合同書之分。標準合同書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書,也即格式條款合同;非標準合同書是指合同條款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所簽訂的合同書。
2)信件。信件是當事人就要約與承諾的內容相互往來的普通信函。信件的內容一般記載于紙張上,因而也是書面形式的一種。它與通過電腦及其網絡手段而產生的信件不同,后者被稱為電子郵件。
3)數據電文。數據電文包括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其中,傳真是通過電子方式來傳遞信息的,其最終傳遞結果總是產生一份書面材料。而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雖然也是通過電子方式傳遞信息,可以產生以紙張為載體的書面資料,但也可以被儲存在磁帶、磁盤或接收者選擇的其他非紙張的中介物上。
(2)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用談話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如當面交談、電話聯系等。口頭合同形式一般運用于標的數額較小和即時結清的合同。例如,到商店、集貿市場購買商品,基本上都是采用口頭合同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其優點是建立合同關系簡便、迅速,締約成本低。但在發生爭議時,難以取證、舉證,不易分清當事人的責任。
(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指除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外的方式來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默示形式是指當事人既不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也不用實施任何行為,而是以消極的不作為的方式進行的意思表示。默示形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運用。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不用語言、文字,而是通過某種有目的的行為表達自己意思的一種形式,從當事人的積極行為中,可以推定當事人已進行意思表本。
2.合同內容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法》在分則中對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內容做了專門規定。
(1)勘察、設計合同內容。包括提交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2)施工合同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3.合同訂立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約及其有效的條件。要約應當符合如下規定:
①內容具體確定;
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也就是說,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
有些合同在要約之前還會有要約邀請。所謂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過程,它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這種意思表示的內容往往不確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內容和柑對人同意后受其約束的表示,在法律上無須承擔責任。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2)要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人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要約撤回和撤銷。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4)要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除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之外,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1)承諾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①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做出的要約,應當即時做出承諾;
②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以信件或者電報做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做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承諾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間的規定。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3)承諾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4)逾期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5)要約內容的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4.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合同成立的情形還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2)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5.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1)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有利于提高當事人雙方合同訂立過程的效率、減少交易成本、避免合同訂立過程中因當事人雙方一事一議而可能造成的合同內容的不確定性。但由于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往往在經濟地位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在行業中居于壟斷地位,因而導致其在擬定格式條款時,會更多地考慮自己的利益,而較少考慮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附加種種限制條件。為此,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此外,《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同樣適用于格式合同條款。
(3)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6.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后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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