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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如下權利: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按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124、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侵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除降價處理鮮活、季節性、積壓商品外,為排擠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侵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等等;
125、對下列商和服務的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與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工用事業價格;重要的公益服務性價格;
126、土地的分類: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127、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的編制原則: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可持續利用;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128、征收下列用地,有由國務院批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高70公頃;
129、對下列情形之一,有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用權:為公共利益使用土地(需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適當補償),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得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肜原劃拔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130、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用拍買、招標或雙方協議的方式;
131、下列土地使用權,確屬必要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拔:國這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132、房地產交易的內容: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133、標準化法將我國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四級;
134、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在破產財產優先支付其破產費用后,清償順序為: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135、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訂立合同時間、保險期間及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36、保險合同分人生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
137、納稅人有下列情形時,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依照法律法規可以不設置帳薄,或應設置帳薄但未設置的;雖設立帳薄,但帳目混亂或資料、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找的;擅自銷毀帳薄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的期限輸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又無正當理由的;
138、我國現行稅率有三種: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定額稅率;要據征稅對象區分,稅收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資源稅等五類;
139、流轉稅特征:流轉稅與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聯系緊密;流轉稅與商品價格聯系緊密;流轉稅的繳納者和稅收的實際負擔者往往是分離的,納稅人納稅后可將稅負轉嫁出去,由他人負擔;
140、流轉稅類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城市建設維護稅等;
141、所得稅特征:征稅客體是納稅人全年實際收益額;以納稅人實際負擔為征稅朱則,所得多則多征,所得少則少征,無所得則不征;除適用比率稅率外,還適用超額比率稅率;
142、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
143、財產稅主要包括:房產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契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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