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變化類合同價款調整
(一)物價波動
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約定,如沒有約定,單價變化超過5%的,超過部分進行調整。
1.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
主要適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種較少,但每種材料使用量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壩等。
(1)價格調整公式
(2)權重的調整
雙方協商
(3)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發包人原因的,則對于計劃進度日期后續施工的工程,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高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由于承包人原因的,則對于計劃進度日期后續施工的工程,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2.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
主要適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種較多,相對而言每種材料使用量較小的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
(1)人工單價的調整
人工單價發生變化時,發、承包雙方應按相關部門或相關機構發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調整合同價款。
(2)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的調整
法規變化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合同價款的風險,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承擔。
1.基準日的確定
為了合理劃分發承包雙方的合同風險,施工合同中應當約定一個基準日,對于基準日之后發生的、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招標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見的風險,應當由發包人承擔。對于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的第28天作為基準日;對于不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一般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的第28天作為基準日。
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在合同工程基準日之后發生變化,且因執行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價發生增減變化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但是,如果有關價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設備等價格)的變化已經包含在物價波動事件的調價公式中,則不再予以考慮。
工程索賠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圍
2.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承擔
(1)費用損失的承擔原則。
(2)工期的處理。
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二)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與誤期賠償
1.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趕工費用。發包人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
(2)提前竣工獎勵。如果承包人的實際竣工日期早于計劃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權得到提前竣工獎勵。
2.誤期賠償
國際工程合同價款的結算
在國際工程承包中,采用標準化的合同條件已為越來越多的項目業主和承包商所接受。目前,國際工程項目中常用的標準合同文件主要有: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制的系列合同條件、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ICE)編制的ICE合同及NEC合同(即《新工程合同條件》)、美國建筑師學會的AIA系列合同條件以及英國皇家建筑師學會的JCT合同等等。其中,FIDIC合同條件是國際工程項目承包中公認的標準合同條件,在不同國家和地區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下文就以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版)中關于合同價款調整和結算的規定為例,介紹國際工程合同價款的結算。
合同價款糾紛的處理
(一)解決途徑
1. 和解
(1) 協商和解
(2) 建立或造價工程師暫定:在暫定結果不實質影響發承包人履約的前提下,發承包人應實施該結果,直到其按照發承包人認可的爭議解決辦法被改變為止。
2. 調解
(1) 管理機構的解釋或認定:除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上級管理部門作出了不同的解釋或認定,或在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作出的書面解釋或認定是最終結果,對發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
(2) 雙方約定爭議調解人進行調解。
3. 仲裁或訴訟: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機構要求停工的情況下進行,承包人應對合同工程采取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二)處理原則
1.施工合同無效的價款糾紛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施工合同無效,竣工驗收不合格,按照以下情形處理: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1. 墊資施工合同的價款糾紛處理
(1)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
(2)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3)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 工程結算價款糾紛處理
(1) 陰陽合同的結算依據,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2) 計息日:
1)建設工程以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三) 工程造價鑒定
1. 工程造價咨詢人所需遵守的一般性規定:1)程序合法2)人員合格3)按期完成4)適當回避5)接受質詢
2. 工程造價鑒定的取證
(1) 所需收集的鑒定資料
1) 適用于鑒定項目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規范、標準和定額。
2) 鑒定項目同時期同類型工程的技術經濟指標及其各類要素價格。
3) 收集依據同時向鑒定項目委托人提出具體書面要求,
1)與鑒定項目相關的合同、協議和附件
2)相應的施工圖紙及技術經濟文件
3)施工過程中施工組織、質量、工期和造價等工程資料
4)存在爭議的事實及各方當事人的理由
5)其他。
(2) 現場勘驗:工程造價咨詢人應提請鑒定項目委托人組織各方當事人對被鑒定項目所涉及的實物標的進行現場勘驗。
3. 鑒定結論:工程造價咨詢人在鑒定項目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應根據合同約定進行鑒定,不得任意改變雙方合法的合意。
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款的結算
依據《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以下簡稱《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訂立的工程總承包合同,采用的是固定總價合同形式,除發包人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格調整和索賠款項外,合同價格不做調整。對于合同價款的結算,《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了預付款的支付、進度款的支付以及竣工結算等方面的內容。
(一)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款的調整
1.變更
變更是指在不改變工程功能和規模的情況下,發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準的,對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變更的范圍。針對工程總承包的承包范圍不同,《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別對設計變更、采購變更、施工變更的范圍進行了界定,同時對發包人要求的趕工、工程暫停造成的變更做出了規定。
1)設計變更。設計變更的范圍包括:①對生產工藝流程的調整,但未擴大或縮小初步設計批準的生產路線和規模或未擴大或縮小合同約定的生產路線和規模;②對平面布置、豎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調整,但未擴大初步設計批準的建筑規模,未改變初步設計批準的使用功能;或未擴大合同約定的建筑規模,未改變合同約定的使用功能;③對配
套工程系統的工藝調整、使用功能調整;④對區域內基準控制點、基準標高和基準線的調整;⑤對設備、材料、部件的性能、規格和數量的調整;⑥因執行基準日期之后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范引起的變更;⑦其他超出合同約定的設計事項;⑧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2)采購變更。采購變更的范圍包括:①承包人已按合同約定的程序,與相關供貨商簽訂采購合同或已開始加工制造、供貨、運輸等,發包人通知承包人選擇另一家供貨商;②因執行基準日期之后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范引起的變更;③發包人要求改變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地點和增加的附加試驗;④發包人要求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竣工后試驗物資的采購數量;⑤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3)施工變更。施工變更的范圍包括:①因設計變更,造成施工方法改變、設備、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減;②發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試驗、改變試驗地點;③在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礙處理;④發包人對竣工試驗經驗收或視為驗收合格的項目,通知重新進行竣工試驗;⑤因執行基準日期之后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范引起的變更;⑥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4)發包人的趕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發包人的書面指示,以發包人認為必要的方式加快設計、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進度時,承包人為實施該趕工指令需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并對所增加的措施和資源提出估算,經發包人批準后,作為一項變更。若發包人未能批準此項變更,承包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相關階段的進度計劃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經上述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應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項目進度計劃;竣工日期延誤時,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
5)調減部分工程。因發包人原因工程暫停超過45天,承包人請求復工時仍不能復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續而無法繼續施工的,雙方可按合同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2)變更的程序。
1)變更通知。發包人要求的變更以及采納了承包人提交的變更建議書后決定的變更,應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變更通知的建議報告。承包人接到發包人的變更通知后,有義務在10天內向發包人提交書面建議報告,報告的內容要求分兩種情形:
①如承包人接受此項變更時,建議報告中應包括: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實施此項變更的工作內容、設備、材料、人力、機具、周轉材料等資源消耗,以及相關管理費用和合理利潤的估算。此項變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長時,應在報告中說明理由,并提交與此項變更相關的進度計劃。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費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長,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格調整和竣工日期延長,發包人不再承擔此項變更的任何費用及竣工日期延長的責任。
②如承包人不接受發包人變更通知中的此項變更時,建議報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理由包括:此變更不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或承包人難以取得變更所需的特殊設備、材料、部件;變更將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穩定性、適用性;對生產性能保證值、使用功能保證的實現產生不利影響等。
3)發包人的審查和批準。發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書面建議報告后10天內對此項建議給予審查,并發出批準、撤銷、改變、提出進一步要求的書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發包人回復的時間內,不能停止或延誤任何工作。
①發包人接到承包人接受變更的建議報告后,對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進行審查批準后,以書面形式下達變更指令。發包人在下達的變更指令中,未能確認承包人對此項變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并亦未提出異議的,自發包人接到此項書面建議報告后的第11天開始,視為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已被發包人批準。
②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不接受此項變更的理由經發包人審查后,發出繼續執行、改變、提出進一步補充資料的書面通知,承包人予以執行。
(3)變更價款的確定。《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的變更價款確定原則與《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以及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版)的規定相同,具體方法包括:
1)合同中已有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的,按合同中已有的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確定變吏價款;
2)合同中無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的,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確定變更價款;
.3)合同中無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亦無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的,雙方通過協商確定變更價款;
4)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方法。
2.價格調整
《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所稱合同價格調整,是指依據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對于合同中未能約定的增減款項,發包人不承擔調整合同價格的責任(合同適用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規定,合同價格的調整不包括合同變更。
(1)合同價格調整的情形。合同價格調整包括以下情形:
1)合同簽訂后,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業規定,影響合同價格增減的;
'2)合同執行過程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涉及承包人投人成本增減的;
3)—周內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電、停氣、道路中斷等,造成工程現場停工累計超過8h的(承包人須提交報告并提供可證實的證明和估算);
4)發包人批準的變更估算的增減;
5)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的款項調整。,
(2)合同價格調整的程序。在引起合同價格調整的情形發生后30天內,合同雙方均有權將調整合同價格的原因及調整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或監理人。經對方當事人確認的合理金額,作為合同價格的調整金額,并在支付當期工程進度款中支付或扣減調整的金額。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天內不予確認,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價格的調整。
(3)合同價格調整的爭議處理。經協商,雙方未能對工程變更的費用、合同價格的調
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長達成一致時,根據合同中有關爭議和裁決條款的約定解決。
3.索賠
《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的索賠程序與《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以及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版)的規定基本相同,只是對具體期限的規定有所不同。
(1)發包人的索賠。發包人認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義務,且根據合同約定或與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的相關情況及事項,承包人應承擔損失、損害賠償責任但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責任時,發包人有權依據法律及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并遵循如下程序進行:
1)發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30天內,向承包人送交索賠通知。未能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30天內發出索賠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發包人應在發出索賠通知后的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說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等相關資料;當索賠事件持續影響時,發包人應每周向承包人發出索賠事件的延續影響情況的報告,并在該索賠事件延續影響停止后30天內,向承包人送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估算;
3)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送交的索賠資料后30天內,與發包人協商解決,或給予答復,或要求發包人進一步補充提供索賠理由和證據;
4)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送交的索賠資料后30天內未與發包人協商或未予答復或未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要求的,視為該項索賠已被承包人認可。
(2)承包人的索賠。承包人認為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和義務,且根據合同約定或與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的相關情況及事項,發包人應承擔損失、損害賠償責任及延長竣工日期,當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義務或延長竣工日期時,承包人有權依f法律及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出索賠,并遵循如下程序進行:
1)索賠事件發生后3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索賠通知。未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30天內發出索賠通知,發包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通知后的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交說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資料的報告;當索賠事件持續影響時,承包人應每周向發包人發出索賠事件的延續影響情況的報告,并在該索賠事件延續影響停止后30天內,向發包人送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估算;
3)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關索賠資料的報告后30天內與承包人協商解決,或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報告或補充資料后30天內未與承包人協商或未予答復或未向承包人提出進一步補充要求的,視為該項索賠已被發包人認可。
(二)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款的結算
合同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約保函的,履約保函的提交是發包人支付各項款項的前提條件。
1.預付款
(1)預付款的支付時間及額度。發包人按合同價格的一定比例支付預付款金額,具體金額由雙方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約定了預付款保函的,在合同生效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預付款保函后10天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金額;未約定預付款保函的,發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天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金額。
(2)預付款的抵扣。預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時間安排,由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預付款抵扣完后,發包人應及時向承包人退還預付款保函。
在發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或合同解除時,預付款尚未抵扣完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發包人有權按如下程序扣回預付款的余額:.
1)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中不足以抵扣的,發包人有權從預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
3)應付給承包人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約定承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的,承包人應與發包人簽訂支付尚未扣完的預付款支付時間安排協議書;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協議書執行,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預付款。
2.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1)進度款的支付方式。《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規定了兩種進度款的支付方式供發承包雙方選擇適用:
1)按月申請付款。按月申請付款,承包人應以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的合同金額,向發包人或監理人提交付款申請。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按月付款申請報告中的款項包括:①工程進度款的款項類別;②合同價格調整的增減款項;③預付款的支付及扣減的款項;④缺陷責任保修金約定的暫扣及支付的款項;⑤索賠結果所增減的款項;⑥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增減的款項。
2)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承包人應以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照在專用條款約定的付款期數、計劃每期達到的主要形象進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計劃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等目標任務,以及每期付款金額,并依據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包人或監理人提交當期付款申請報告。
每期付款申請報告中的款項包括:①當期計劃申請付款的金額;②合同價款調整的增減款項;③預付款的支付及扣減的款項;④質量保修金額的暫扣及支付的款項;⑤索賠結果所增減的款項;⑥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增減的款項。
發包人按付款計劃表付款時,承包人的實際工作和(或)實際進度比付款計劃表約定的關鍵路徑的目標任務落后30天及以上時,發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商定減少當期付款金額,并有權與承包人共同調整付款計劃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請及發包人的付款,以調整后的付款計劃表為依據。
(2)進度款的支付程序。
1)按月工程進度申請與付款。合同約定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和付款時,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的25天內審查并支付。
2)按付款計劃表申請與付款。合同約定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和付款時,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的25天內審査并支付。
(3)付款時間延誤的處理。'
1)發包人的違約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應從發包人收到付款申請報告后的第26天開始,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為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額。
2)暫停施工。發包人延誤付款15天以上,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暫停部分工作,視為發包人導致的暫停,并按合同中關于發包人暫停的約定執行。
3)協議延期付款。雙方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書的,發包人按延期付款協議書中約定的期數、時間、金額和利息付款;當雙方未能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工程無法實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
4)合同解除。發包人的延誤付款達60天以上,并影響到整個工程實施的,承包人有權根據合同的約定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權就因此增加的相關費用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3.缺陷責任保修金
(1)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時扣減。發包人可根據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以及暫扣的方式,暫時扣減缺陷責任保修金。
(2)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支付。發包人應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將暫時扣減的全部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發包人通知修復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缺陷或委托發包人修復該缺陷的,修復缺陷的費用從剩余的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中扣除。發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后15天內,將暫扣的缺陷責任保修金余額支付給承包人。
(3)缺陷責任期保修金保函。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如承包人請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責任保修金的保函,發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交的缺陷責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缺陷責任保修金的剩余金額。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費修復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缺陷或委托發包人修復該缺陷的,修復缺陷的費用從該保函中扣除。發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后15天內,退還該保函。
4.索賠款項的支付
(1)發包人的索賠款項。經雙方協商確定的、經調解確定的或經仲裁裁定(或法院判決)的發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發包人可從支付給承包人的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中扣減該索賠款項。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各期工程進度款中不足以抵扣發包人的,索賠款項時,承包人應當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協商支付協議,仍未支付時,發包人可從履約保函中抵扣。如未約定履約保函或履約保函不足以抵扣時,承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或以雙方協商一致的支付協議的期限支付。
(2)承包人的索賠款項。經雙方協商確定的、經調解確定的或經仲裁裁定(或法院判決)的承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承包人可在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申請中單列該索賠款項,發包人應在當期付款中支付該索賠款項。當發包人未能支付該索賠款項時,承包人有權從發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如未約定支付保函時,發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
5.竣工結算
(1)竣工結算的程序。
1)提交竣工結算資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被發包人認可后30天內,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承包人未能向k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按時結清,發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承擔工程的保管、維護和保養的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已被發包人使用、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2)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后30天內,經審查并提出修改意見,雙方就竣工結算報告和最終的結算資料的修改達成一致意見后,由承包人自費進行修正,并提交最終的竣工結算報告和最終的結算資料。發包人在30天內未能提出修改意見,也未予答復的,視為發包人認可該竣工結算資料作為最終竣工結算資料。
3)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竣工結算資料后30天內,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竣工結算結清5天內,發包人應將承包人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入;發包人如果提交了支付保函的,承包人應將發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包人。
(2)竣工結算的違約責任。'
1)發包人違約。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約定結清應付給承包人的竣工結算的款項余額的,承包人有權從發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余額。合同未約定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償應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項時,發包人應從承包人提交最終結算資料后的第31天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后30天內,發包人未能對竣工結算資料提出修改意見和答復,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的,應從承包人提交該報告后的第31天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發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的90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依據合同中有關爭議和裁決條款的約定解決。
2)承包人違約。承包人未能結清應付給發包人的竣工結算中的款項余額時,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余額。合同未約定履約保函或履約保函的金額不足以抵償時,承包人應從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之后的31天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承包人在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90天內仍未支付的,發包人有權根據合同中有關爭議和裁決條款的約定解決。
(3)竣工結算的爭議。在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的30天內,雙方對工程竣工結算的價款發生爭議的,應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按審核結果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審核周期由合同雙方與工程造價審核單位約定。對審核結果仍有爭議時,依據合同中有關爭議和裁決條款的約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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