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根據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改革部署,規范職業資格設置和管理,經國務院同意,2017年9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68號),將造價工程師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四部門)實施。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建立公開、科學、規范的職業資格制度,提高職業資格設置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持續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四部門在原人事部、建設部《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7號)基礎上,按照“統一制度、分業實施”的原則,開展了《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起草工作。起草過程中,四部門多次進行溝通,并征求了有關行業和地方的意見,力求建立一套科學合理、職責清晰、分工明確、引領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性文件。
二、主要內容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7號)是較早設置的執業資格制度之一,當時未制定考試實施辦法,為了加強職業資格考試的管理,此次專門制定了《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實施部門、工作分工以及專業設置、考試科目等內容。
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目錄要求,造價工程師的實施部門由原人事部、建設部變更為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實施,同時結合當前市場對造價工程師人才的需求方向,在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兩專業基礎上,增加了交通運輸工程和水利工程,變更為四個專業。
鑒于我國基本建設投資和工程建設規模較大,當前造價工程師總體數量滿足不了市場多方位需求,單一的造價工程師層級設置不能適應工程造價專業的特點,也很難與國外相應專業人員對接。為此,將造價工程師設為兩級,分別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并明確了一級、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報考條件、執業范圍等內容。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在統一制度的基礎上,一級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均設置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并明確了擬定考試大綱和命審題的工作分工。
按照國家對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以及提高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要求,作出建立全國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庫以及建立健全注冊造價工程師誠信體系等規定,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機制。
考慮制度的延續性,新制度明確了在原制度下已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以及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已經取消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以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效用問題。
有關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監管等事項,待新制度發布后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分別制定注冊管理辦法予以明確。
(責任編輯:z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