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視同工傷范圍: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條例》中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條例》中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 工傷除外責任。為了防止工傷認定的擴大化,保證確保保險基金合理支出,維護廣大職工的利益,《條例》同時還規定了不得認定為工傷和不得視同工傷的蘭種情形: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殘或者自殺的。
,3.工傷保險基金與費率
(1) 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由以下三部分構成: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其他資金。
1) 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渠道列支,企業的開戶銀行按規定代為扣繳。
2) 保險基金的利息。是指在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過程中,工傷保險基金所產生的利息。
3) 其他資金。是指在其他法律、法規中規定應納人工傷保險基金的各種資金。
工傷保險基金存人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
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2) 費率。我國工傷保險收繳保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
經國務院批準,勞動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3年10月聯合發出了《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保部發〔2003〕29號),對行業劃分,費率確定和費率浮動作出規定: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如銀行業、證券業等);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如房地產業、鐵路運輸業等);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如建筑業、煤炭開采、石油加工等)。分別實行三種不同的工傷保險費率。各地區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要分別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平均為1%。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于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后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動一次。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四)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是指建筑企業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向保險公司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于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對遭受意外傷害的施工人員實施賠付的保險。
1. 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工程項目作為投保單位的,凡從事土木、水利、道路、橋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線路管道設備安裝、構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裝飾裝修的企業,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在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人員投保。具體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工程。
對于參保人員的界定,不能認為建筑意外保險只是局限于在施工工地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才能作為建筑意外險投保的對象。實際上由于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也經常到施工現場,他們也同樣面臨著施工帶來的人身傷害的危險,所以被保險人也應該包括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因此,不論是固定工還是合同工,是正式工還是農民工,是操作工還是管理者,都應該屬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對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作業和管理并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還應包括在施工現場從事監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現場履行視察、監督檢查職責或參與施工現場救援搶險等有關人員。有關文件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實行不記名的投保方式。
2. 保險范圍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是指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于施工現場施工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3. 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
4. 保險期限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期限應從施工工程項目被批準正式開工,并且投保人已繳付保險費的次日(或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竣工之日24時止。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工程因故延長工期或停工的,需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保險期間順延手續,但保險期間自開工之日起最長不超過5年。工程停工期間,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5.保險費率
施工單位和保險公司雙方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率,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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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