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91麻豆免费免费国产在线_男女福利视频_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小向美奈子_在教室里和同桌做校园h文

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第五章考點:與工程項目有關的保險規定

發表時間:2017/12/26 11:06:2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關注公眾號

本文導航

4.保險期限

(1) 安裝期。

1) 保險責任的開始。在保險單列明的起始日期前提下,實際保險責任的開始有兩種情況:①投保工程動工之日;②保險財產運到施工地點。以先發生者為準,但不得超過保單列明的生效日。

2) 保險責任的終止,也有兩種情況:①安裝完畢簽發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時終止;②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最晚終止日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終止日期。

在實踐中,工程的安裝一般分期或分項進行,尤其是大型項目。因此,對于在保險期限內提前驗收移交或實際投人使用的部分項目,則在驗收完畢或實際投人使用時對該部分的責任即告終止。

(2) 試車考核期。是指工程安裝完畢后的冷試、熱試和試生產。其長短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商定或根據工程合同上的規定來決定,并在保單上列明。試車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若超過3個月,應另行加費。對于試車考核期內,因試車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若保險設備是使用過的,則自試車之時起,保險人的責任終止。

(3) 保證期。保證期的保險期限一般與工程合同中規定的質量保修期一致。保證期自工程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使用時開始,以先發生者為準。工程提前完工,則從該日起算加上規定的月份數至該期限的最后一天終止;如按時完工,則按保單上規定的日期終止。要注意的是,對舊的機器設備,一律不負責試車,也不承保保證期責任。試車一開始,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保險期限的延長。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有關規定相同。

5.保險費率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費率,應按不同類型的工程項目確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 工程本身的危險程度,工程的性質及安裝技術難度。

(2) 工地及鄰近地區的自然地理條件,有無特別危險存在。

(3) 最大可能損失程度及工地現場管理和施工及安全條件。

(4) 被安裝機器設備的質量、型號。

(5) 工期長短及安裝季節,試車期和保證期的長短。

(6) 承包商及其他工程關系方的資信,施工人員的技術水平和管理人員的素質。

(7)同類工程以往的損失記錄。

(8)免賠額的高低及特種危險的賠償限額。同時,還應注意,安裝工程險的費率與建筑工程一切險基本相同,只是對試車期設定單獨費率,是一次性費率。

(三)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國家和社會為在工作、生產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我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一舉措,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

1. 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由此可看出,工傷保險的投保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而被保險人則是其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在這里應特別注意的是,無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還是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用工形式無論是長期工、季節工、臨時工,只要形成了勞動關系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系的職工,均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2. 責任范圍

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工傷責任范圍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使工傷責任認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工傷責任范圍。《條例》明確規定了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具體包括: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 患職業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zyc)

7頁,當前第5頁  第一頁  前一頁  下一頁
最近更新 考試動態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考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