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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項目風險分析與評價的方法:調查打分法;蒙特卡洛模擬法、計劃評審技術、敏感分析法等;
58、項目風險分析應對策略包括:風險回避;風險自留;風險控制;風險轉移;
59、監控風險管理計劃實施過程的主要內容:評估風險控制措施的效果;及時發現和度量新的風險因素;跟蹤和評估風險的變化程度;監控潛在風險的發展、監控風險發生的征兆;提供啟動風險應急計劃的時機和依據;
60、經濟法律法規調整的對對象: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經營調控關系;社會經濟保障關系;
61、經營法律關系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國家、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個體經營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自然人)、經營法律關系客體(行為、物、財、智力成果)和經濟法律關系內容(經營權利和經營義務)三大要素構成;
62、經濟法律事實的內容:行為;事件;
63、代理的特征:代理人以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為職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的表示自己的意志;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64、代理的種類: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65、代理的適用范圍:代理進行民事法律行為;代理進行其他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代理進行拆訟;
66、無權代理的幾和表現形式:無合法授權的代理;越權代理;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
67、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認權;被代理人的拒絕權;
68、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69、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關系的終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單位取消指定;同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70、財產所有權的內容:對財產的實際掌握-控制的占有權,可分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為滿足生產和生活需要,按照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對財產進行利的使用權;
在財產上取得某種經營利益的收益權;對財產進行處置、決定財產命運的處分權;
71、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繼承取得;
72、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包括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和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
73、財產所有權的消滅:所有權轉讓;所有權拋棄;所有權客體消滅;所有權主體的消滅;所有權因強制程序而消滅;
74、債的發生根據: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
75、債的擔保: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76、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拆訟時效期間為2年。對于下列拆訟,其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示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產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合同法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或者申請仲裁的,其拆訟時效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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