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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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造價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通過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經考核認定合格的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之后,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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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周期】 有效期為4年
【組織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 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申請條件】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受聘于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申請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五)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后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七)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受理程序】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注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初審機關)提出注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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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周期】 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組織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六)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受理程序】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
【注冊周期】 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組織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 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 【申請條件】 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 【申請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前一個注冊期內的工作業績證明; (五)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受理程序】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四)前一個注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五)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注冊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