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中標價及合同價款的約定
一、評標程序及評審標準
(一)評標的準備與初步評審
我國目前評標中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兩種評標方法在初步評審階段,其內容和標準上基本是一致的。
(1)初步評審標準。初步評審的標準包括形式評審標準、資格評審標準、響應性評審標準、施工組織設計和項目管理機構評審標準。
注:※應注意區分不同評審標準內容的差異。
※顯著的差異或保留包括以下情況:對工程的范圍、質量及使用性能產生實質性影響;偏離了招標文件的要求,而對合同中規定的招標人的權利或者投標人的義務造成實質性的限制;糾正這種差異或者保留將會對提交了實質性響應要求的投標書的其他投標人的競爭地位產生不公正影響。
(2)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說明。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意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但是澄清、說明或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澄清、說明或不正包括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但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不正。
(3)報價有算術錯誤的修正。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修正的價格經投標人書面確認后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1)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2)總價金額與依據單價計算出的結果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正總價,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
此外,如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4)經初步評審后否決投標的情況。未能在實質上響應的投標,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具體情形包括:
1)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5)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6)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二)詳細評審標準與方法
詳細評審的方法主要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兩種。
1.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指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要求的投標文件,根據詳細評審標準規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標準進行價格折算,按照經評審的投標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經評審的投標價相等時,投標報價低的優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1)適用范圍。該方法主要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2)詳細評審標準。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規定,主要的量化因素包括單價遺漏和付款條件等;世界銀行貸款項目采用此種評標方法時,通常考慮的量化因素和標準包括:一定條件下的優惠、工期提前的效益和多個標段的評標修正。
(3)根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完成詳細評審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價格比較一覽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價格比較一覽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對商務偏差的價格調整和說明以及已評審的最終投標價。
2. 綜合評估法
不宜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一般應當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綜合評估法是指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綜合評分相等時,以投標報價低的優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綜合評估法下評標分值構成分為四個方面,即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投標報價;其他評分因素。
根據綜合評估法完成評標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綜合評估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綜合評估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所做的任何修正、對商務偏差的調整、對技術偏差的調整、對各評審因素的評估以及對每一投標的最終評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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