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2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教材第考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2年招標師考試考試的重點知識!
《政府采購法》——掌握
2002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購法》的實施,使我國政府采購工作步人法制化軌道,對推動政府采購工作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政府采購法》共9章,88條。第一章,總則共13條,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政府采購原則、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適用的法律、政府采購組織形式、政府采購政策性規定、政府采購信息管理,以及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等;第二章,政府采購當事人共12條,規定了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范圍和含義、集中采購機構的設立和要求、供應商資格條件、供應商組成聯合體等;第三章,政府采購方式共7條,規定了政府采購采用的方式、適用情形和有關要求等;第四章,政府采購程序共10條,規定了政府采購預算編制、五種采購方式的程序和要求、履約驗收和采購文件保存等;第五章,政府采購合同共8條,規定了政府采購合同適用的法律、合同形式、合同必備條款、合同訂立、合同備案、分包履行、補充合同、合同變更、合同中止或者終止等;第六章,質疑與投訴共8條,規定了供應商就有關政府采購事項進行詢問、質疑、投訴的方式、途徑和時限,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以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答復、處理的方式和時限,供應商申請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權利等;第七章,監督檢查共12條,規定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和要求、集中采購機構及人員的要求和考核,審計、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等的監督職責等;第八章,法律責任共13條,規定了各當事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十章,附則共5條,規定了《政府采購法》的例外適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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