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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評標匯總后違規重新發放評標表格(案例4.38)
[背景] 某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在完成了各自對投標文件的評審與比較后進行打分匯總、推薦中標候選人和完成評標報告工作。匯總完成后,有一位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同意匯總后的結論,提出在聽了其他成員介紹的情況后,需要重新核對一下自己的打分結果,要求招標代理機構給每個評標委員會成員提供一份空白表格,以便其對投標文件重新進行評審。為此,招標代理機構認為法律規定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活動,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干預其評標活動,于是就是否重新發放評標表格,征求了所有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評標委員會中存在兩種意見:
第1種意見:依據相關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果承擔個人責任,既然有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同意最終的評標結論,可以向這部分成員重新發放評標用表格,然后再重新匯總,推薦中標候選人,而不能要求所有評標委員會成員進行重新評審。
第2種意見:依據《招標投標法》對評標委員會的功能定位,評標結束前,評標委員會有權利決定評標的方式與方法,因為對評標結論依法承擔責任的主體是評標委員會,所以應通過舉手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是否發放空白表格。
最后, 招標代理機構與評標委員會達成了一致意見,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舉手表決是否發放空白表格,進行重新評審。 超過三分之二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同意重新發放空白表格,招標代理機構于是向評標委員會成員發放了空白表格,評標委員會重新對該項目進行了評審和比較,推薦了中標候選人,簽署了評標報告。
[問題]
(1)招標代理機構的上述評標組織程序是否有問題?為什么?
(2)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兩種意見是否正確?為什么?
(3)如果你組織評標委員會評審,會怎樣處理?
[考查]
(1)《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12號令)規定, 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
(2)商務部《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的規定》對綜合分數計算匯總后重新打分的規定。
[分析] 依據《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就是依據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按照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這種評審是一次性的,即在評標結果出臺前,評標委員會的每個成員應對自己的評審意見負責,最后才能進行匯總,推薦中標候選人并完成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12號令)第四十三條又進一步規定, 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商務部在2007年10月10日專門印發《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的規定》,其中第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對采用綜合評價法評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在綜合分數計算匯總后重新打分且影響評標結果公正性的,當次評標結果無效。
[參考答案]
(1)本案中,招標代理機構的評標組織程序存在問題。招標代理機構對評標委員會的地位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標活動”一條規定的錯誤理解,導致了其違規組織評標活動。在評標匯總結果出臺后,無論是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還是某個、某幾個評標委員會成員進行重新評審,均違反了法律賦予其獨立評審的職責,違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則。所以,在評標結果匯總后,招標代理機構不能應評標委員會的要求討論是否重新發放表格,也沒有權利要求評標委員會就此事進行投票。
(2)本案評標委員會的兩種意見,無論是第1種意見還是第2 種意見,均違背了法律法規賦予評標委員會的職能,即依據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按照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這種評審是一次性的,即在評標結果出臺前,評標委員會的每個成員應對自己的評審意見負責,最后才能進行匯總,推薦中標候選人并完成評標報告。本案同時違反了商務部《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三)款,即評標委員會在綜合分數計算匯總后不得重新打分,否則當次評標結果無效的規定。
本案中,評標委員會投票決定是否重新進行評審的做法是一種越權行為,違法了法律賦予其的權利與義務。
(3)按照《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12號令)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本案正確的做法應是要求該評標委員會成員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并在其上簽字,進而完成整個評標活動,而不能許可評標委員會修改已經完成的評標結論,否則就形成了對已經列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的歧視,違背了公平、公正的評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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