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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標候選人非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案例4.45-46修訂)
[背景] 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分為二個標段招標,招標人在對投標文件和評標報告進行審查過程中,發現:
標段一: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A沒有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招標文件在評標辦法一章的前附表中明確規定,投標文件按照工程量清單規定的格式填寫相應子目單價及合價,同時滿足其中給出的范圍及數量要求,否則為非響應性投標。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A對其中一項主要項目的工程量,由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中的28465m3調整為了8465m3,并據此進行了報價。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A投標評審的結論是響應性投標,并將其推薦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標段二: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報告中依次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為:
第一中標候選人: 投標人A,最后得分91.10分;
第二中標候選人: 投標人B,最后得分89.80分;
第三中標候選人: 投標人C,最后得分88.70分。
招標人在對評標報告審查時,發現評標委員會在對投標人最后得分匯總時存在算術性錯誤,更正算術錯誤后投標人A、B、C的得分仍然位于前三名,但最后得分有些差異:
投標人A,最后得分88.90分;
投標人B,最后得分90.60分;
投標人C,最后得分88.70分。
[問題]
(1)招標人定標的依據是什么?招標人定標過程中可否修改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
(2)招標人應如何依法處理上述問題,如何確定標段一和二的中標人?
[考查]
(1)《招標投標法》對評標委員會職責的規定;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30號令)對評標無效的規定。
[參考答案]
(1)招標人定標的依據是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其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在定標過程中,招標人無權修改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除非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違規。
(2)標段一:
1)本案的關鍵在于評標委員會是否依法履行了其職責,即按照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A的投標進行的評審。評標委員會在對A的投標評審過程中,沒能審查出投標人A將工程量清單中的28465m3調整為了8465m3并據此進行了報價一事,從而將A的非響應性投標評審為了響應性投標。那么評標委員會是否有責任審查出投標人的投標工程量與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一致呢?這里關鍵是看招標文件是否要求了評標委員會進行這種審查。如本案所述,招標文件中的評標辦法明確規定了投標文件按照工程量清單規定的格式填寫相應單價及合價,同時滿足其中給出的范圍及數量要求,否則為非響應性投標,這實際上將審查投標人工程量是否與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給出的數量一致,列為了評標委員會的審查內容。評標委員會將投標人A的非響應性投標評審為響應性投標的結果,不是簡單的失誤,而是沒有履行法律賦予其的職責。《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30號令)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評標過程中使用招標文件中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評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
2)招標人應向行政監管部門投訴評標委員會評標違規,即沒有履行《招標投標法》賦予其按照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的職責。其評標結果屬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30號令)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無效評標情形,要求重新進行評標。
標段二:
招標人應就評標報告中存在影響投標人排序的算術性錯誤一事,向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投訴,要求評標委員會更正其在評標報告中存在的算術性錯誤,進而依據更正后的排序,按照《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27號令)第四十八條,即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定標原則,確定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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