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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招標投標爭議及處理
2.5.1 招標投標常見爭議的主要類型
招標投標爭議是指招標投標當事主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招標投標程序、人身財產權
益或其他法律關系所發生的對抗沖突。
招標投標當事主體包括民事主體和行政主體。民事主體主要是指招標人和投標人
(含利害關系人,下同),如果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招標投標民事主體還
包括招標代理機構;行政主體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負責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的國
家機關及其授權機構。
招標投標爭議按發生爭議的當事主體性質不同可分為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兩種類型。
招標投標民事爭議是招標投標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招標投標行政爭議是招標投標民事主
體與行政主體之間的爭議。
(1)招標投標民事爭議
招標投標活動是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進行的民事活動。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其他 相關法律法規,招標投標當事主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
務。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主體因沒有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對其他當事主體的利益造成
損害而發生的爭議,屬于民事爭議。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民事爭議主要有針對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爭議、針對
招標程序的爭議、針對評標結果和中標結果的爭議以及其他民事侵權爭議。招標投標的民
事爭議常見的具體內容及處理將在本章第2.5.4節中描述。
(2)招標投標行政爭議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
部門履行監督職責的形式有招標程序的備案、審批,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主體和個人行
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及其違法主體進行行政處罰等。行政監
督部門在履行行政監督職能時,其行政行為與招標投標當事主體發生矛盾、沖突而引起的
爭議,屬于招標投標行政爭議。
容易引發行政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獎勵和行政裁決
等。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行政許可爭議常表現為對招標方式的認定、招標組織形式的核
準、招標文件的備案等方面爭議;行政處罰導致的行政爭議,通常表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警
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資格等行政處罰時出現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法法
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情形時而引發的爭議;行政裁決常見的爭議,表
現為對招標文件爭議、中標結果爭議等的裁決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
誤和行政不作為等情形而引發的爭議。
招標投標民事爭議和招標投標行政爭議具有各自不同的表達方式和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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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