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案例分析》教材招標案例分析重點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招標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招標采購程序案例分析
1、招標公告發布后調整資格條件(案例4.2)
[背景]
某國家糧庫工程設計采用國內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設計單位,招標人按照相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了招標公告,其中的資格條件為: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2)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商物糧行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
(3)近三年完成過倉儲規模不少于本次糧庫建設規模三項以上的設計業績;
(4)通過了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并成功運行兩年以上。
招標公告發出三日后,已經有3個潛在投標人購買了招標文件,此時招標人感覺公布的資格條件中“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和“近三年完成過倉儲規模不少于本次糧庫的設計業績三項以上”太高,可能影響潛在投標人參與競爭,于是決定將上面的注冊資本金調整為600萬元人民幣,將近三年類似項目的業績由三項調整為兩項,但怎樣實施存在三種意見,其中:
A、招標公告已經發出了三日,同時已有三個潛在投標人購買了招標文件,為了減少招標時間,可以直接在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中對上述兩項資格條件進行調整,并在開標前十五日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這樣可以保證原開標計劃如期進行。
B、不用告知投標人,僅需在評標過程中靈活掌握就可以了,這樣既可以保證原開標計劃如期實現,又不至于引起投標人對調整資格條件的各種猜疑,有利于投標人競爭。
C、重新發布招標公告,在公告和招標文件中同時調整資格條件,并通知已經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更換新的招標文件,開標時間相應順延。
這當中,意見A和B可以保證原開標計劃如期進行,而意見C則需要順延開標時間。
[問題]
如果你是招標人,應采納上述三種意見中哪一種?為什么?
[考查]
(1)招標公告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地位;
(2)調整招標公告條件的正確做法。
[分析]
依據《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招標公告屬于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邀請,招標文件屬于在招標公告基礎上的細化和補充,但不能修改招標公告中已經明確的內容,如本案中的資格條件等。所以應重新發布招標公告,對資格條件進行調整,同時通知已經購買了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免費更換招標文件。
從實現招標人的采購目的來分析,意見A采用在招標文件中直接修改資格條件,除違反上述原則外,由于招標公告中沒有更改資格條件,注冊資本金在600~1000萬元人民幣之間和近三年僅完成過兩項類似項目設計業績的潛在投標人不可能前來購買招標文件,參與項目競爭,投標人實際上仍是滿足原公告規定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能實現既定擴大投標人范圍的初衷。
意見B中,除存在意見A的缺陷外,還存在一個問題,就是招標人是否有權利在評標過程中要求評標委員會調整資格條件。依據《招標投標法》和相關規定,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評標時不得采用,所以招標人在評標時要求評標委員會調整資格條件的做法本身就違法。從評標委員會來說,也不能接受招標人修改資格條件的要求。這樣,意見B也不能實現既定的擴大投標人范圍的初衷。
所以,招標人須首先終止招標,然后重新發布招標公告,同時按照招標公告中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確定新的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即按照意見C執行。
[參考答案]
選擇C,因為意見A和B不正確。依據《合同法》和《招標投標法》,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布后修改其中的實質性條件的,需要重新發布招標公告,重新確定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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