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案例分析》教材招標案例分析重點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招標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7.2.3 政府采購對招標投標投訴的規定
(1)政府采購招標中招標投標投訴人和投訴受理人
投訴人為供應商,投訴受理人為財政部門。
(2)政府采購招標中招標投標投訴的提起和受理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人是參與所投訴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三)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四)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五)屬于本財政部門管轄;
(六)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七)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3)政府采購招標中招標投標投訴的處理與決定
財政部門經審查,對投訴事項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投訴人撤回投訴的,終止投訴處理;
(二)投訴缺乏事實依據的,駁回投訴;
(三)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分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四)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分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具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等問題,給投訴人或者其他供應商合法權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采購活動尚未完成的,責令修改采購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購文件開展采購活動;
(二)采購活動已經完成,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采購活動已經完成,并且已經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由被投訴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政府采購合同尚未簽訂的,分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決定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給采購人、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4)不予受理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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