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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標師考試基礎知識點63

發表時間:2011/3/15 14:23:1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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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招標師考試這門課,在此特地整理編輯2011年招標師考試一些基礎知識點,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招標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第三章 工程建設項目管理

1、大綱要求

★建設項目合同管理

1.1熟悉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類型、適用范圍,依據建設項目特點,選擇適用的合同類型及合同履行擔保方式。

1.2掌握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和其他咨詢服務合同、貨物采購合同的要點及示范文本的應用。

1.3熟悉FIDIC主要標準示范合同的類型、特點、適用范圍。

1.4熟悉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的內容、方法、措施和程序,合同糾紛解決的方式和程序

2、課程內容

2.1相關知識點

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類型:建設工程項目合同按項目的規模、復雜程度、項目承包方式及范圍的不同可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簽約各方的關系分類

1)項目總承包合同;2)項目分包合同; 3)轉包合同;4)借貸合同;5)營運合同;

6)勞務分包合同; 7)勞務合同; 8)聯合承包合同;9)買賣合同。

(2)按計價方式分類

1)總價合同; 2)成本加酬金合同; 3)計量估價合同; 4)單價合同。

(3)按合同范圍大小分類

1)一體化承包合同; 2)技術服務合同; 3)咨詢服務合同; 4)分期式合同。

(4)按項目實施專業分類

1)咨詢(監理)服務合同; 2)勘察、設計合同; 3)貸款合同; 4)工程總承包合同; 5)聯合承包合同; 6)分包合同; 7)供應合同; 8)運輸合同;

9)加工合同; 10)租賃合同; 11)勞務合同; 12)保險合同。

建設工程項目履行合同的擔保方式

建設工程項目履行合同的擔保形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的擔保形式有定金、保證、抵押、留置權、質押五種。

1)定金。定金是指締約一方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訂立合同前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的擔保形式。

2)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作為一方當事人的關系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作履行合同的擔保的一種方式。保證合同履行的第三人是保證人,被擔保履行合同的義務人為被保證人。

3)抵押。抵押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用自己或第三方財物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清償債務的權利。

4)留置。留置是用標的物作為擔保的一種形式,根據法律規定,當義務人未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全面履行合同時,權利人有權處置所留置的財物。

5)質押。質押是當事質押人一方以動產或某種權利作為抵押的一種擔保形式。

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是指為了避免因投標人投標后隨意撤回、撤銷投標或隨意變更應承擔相應的義務給招標代理機構造成損失,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擔保。投標保證金的形式有很多種,通常有:現金、支票,銀行匯票,不可撤銷信用證,銀行保函,由保險公司或者擔保公司出具的投標保證書。

履約擔保:是指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履行擔保一般有三種形式即:銀行保函、履約擔保書和保留金。

預付款擔保:預付款擔保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后,承包人正確、合理使用發包人支付的預付款的擔保。預付款擔保一般有兩種形式:1)銀行保函;2)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的其他形式,如由擔保公司擔保或采取抵押等擔保形式。

支付擔保:支付擔保是指應承包人的要求,發包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的擔保。支付擔保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對發包人資信狀況進行嚴格審查并落實各項反擔保措施,確保工程費用及時支付到位;一旦發包人違約,付款擔保人將代為履約。支付擔保形式有銀行保函、履約保證金、擔保公司擔保、抵押或者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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