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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招標投標民事爭議的表達和解決
(1)招標投標民事爭議的表達方式
招標投標民事爭議包括招標文件爭議、招標程序爭議、評標結果爭議、中標結果爭議
和招標過程其他民事侵權爭議等。表達招標投標民事爭議的主要方式有異議(質疑)、投
訴、提起仲裁、舉報(檢舉、控告)、提起民事訴訟以及其他方式。
1)異議(質疑,下同)。異議是指投標人(含利害關系人,下同)認為招標文件
(包括資格預審文件,下同)、開標過程和評標結果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自己的權益受
到損害,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疑問和主張權利的行為。異議是招標投標實踐中投
標人常用的一種主張權利、表達爭議的重要方式。
《招標投標法》其實施條例規定投標人向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表達爭議的方式是異
議,《政府采購法》規定投標人向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表達爭議的方式是質疑。《招標
投標法》體系中的“異議”和《政府采購法》體系中“質疑”在本質意義上沒有區別。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是處理異議和質疑的主體。投標人提出異議(質疑)應注意
以下事項:
①投標人的異議(質疑)要在法定時間內提出。《招標投標實施條例》規定:對資格
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
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政府采購法》規定:投標人認為招
標文件、招標過程和中標結果使其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
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
②異議(質疑)應由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
③異議(質疑)應該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
④異議(質疑)的相對人可以是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是其他投標人和利害關
系人。
⑤異議(質疑)一般采用書面形式,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
投標人單位公章。
⑥投標人應該在異議(質疑)書中明確表明提出異議(質疑)的事項、理由及對招
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要求。
⑦投標人應該對異議(質疑)中舉證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其提出的要求應當符合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⑧投標人不能濫用提出異議(質疑)的權利,否則其行為可能構成干擾招標投標活
動正常秩序而受到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罰。
2)投訴。投訴是指投標人(包括其他利害關系人,下同)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依法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意見并要求相關主體改正
的行為。投訴是《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賦予投標人的行政救濟手段,各行政
監督部門是處理投訴的主體。
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人對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開標活動和評標結果向行政
監督部門進行投訴,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同樣,政府采購項目招標,質疑是投訴的
前置條件,投標人如果要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必須先向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部長令第13號)中對于投訴使用的術語為“質
疑”,但其本質意義與《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中的投訴相同。
3)提起仲裁。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當事主體根據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
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一種權利主張方式。
4)舉報(檢舉、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招標投標活動存在違法
違規現象時,向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檢舉、控告的行為。在招標投標活
動中,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都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
項目審批部門舉報,以維護國家或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權益。
《政府采購法》第7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
和檢舉”,這里的“控告和檢舉”,其本質意義和“舉報”沒有區別。
5)提起民事訴訟。招標投標活動中,當事主體就民事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
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以維護自己
合法權益的行為。《民事訴訟法》是調整和規范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的各種民事訴訟活動的
基本法律,當事人提起訴訟須在訴訟時效內提出,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
事實根據,還須屬于受訴法院管轄范圍。
6)表達民事爭議的其他方式。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投標人在權益受到侵 害時擁有越來越多的救濟途徑。除了以上幾種表達爭議的方式以外,投標人還有以下一些
方式可以選擇:
①借助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上級單位的監督和招標人內部的自我監督。
目前很多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都建立了內部監督機制,其上級單位也對其招標活動
設有監督機制。投標人可以借助于這種監督機制表達爭議、尋求幫助,解決招標投標
爭議。
②借助于其他部門的監督職能。除了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外,具有招標投標活動相
關監督職能的部門還有監察機關、紀律檢查部門以及審計機關。投標人在參加招標投標活
動中,如果發現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選擇向上述
部門反映情況。
③借助于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督。我國招標投標行業已經建立了行業性組織——中國招
標投標協會。協會通過建立招標投標行業自律機制、建立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維護
招標投標主體合法權益。投標人可以借助于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解決招標投標爭議。
④借助于社會輿論監督。招標投標活動是一項陽光工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
購法》均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該公開進行,并接受社會監督。新聞媒體是公眾對招標人
和招標代理機構實施社會輿論監督的有力武器,投標人可以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依靠
公眾的力量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同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招標投標民事爭議的解決
招標投標民事爭議因其爭議內容不同,表達和解決的程序也有所不同。針對招標文
件、招標程序、評標結果和中標結果的民事爭議,相關法律對爭議表達和解決程序都有相
應規定,當事主體應當遵循這些規定;招標投標其他民事侵權爭議,當事主體可以選擇方
便解決爭議、適合項目特點或者雙方都愿意的途徑表達和解決爭議,也可以直接提起
訴訟。
1)招標文件、招標過程、評標結果和中標結果爭議。對于以上這幾種民事爭議,招
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對投標人表達和解決爭議的程序規定有所不同。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發生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開標活動、評標結
果爭議時,投標人應當先通過提出異議解決爭議;如果提出異議后爭議不能得到解決,再
采取投訴的方式。對于其他爭議,由于提出異議不是投訴的前置條件,投標人可以不經異
議而直接采取投訴的方式表達爭議。
《政府采購法》規定質疑是投標人投訴的前置條件。當發生招標投標爭議時,投標人
必須首先向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如果對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
或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逾期未作答復的,投標人才可以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2)招標過程其他民事侵權爭議。爭議雙方原則上應當優先選擇協商方式達成和解,
或者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因為和解和調解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協商不成、調解不能解決爭議時,爭議雙方可以選擇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爭議,也可以由
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相對于訴訟來說,仲裁的時間短、效率高,爭議雙
方愿意選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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