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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確定工程施工聯合體資格(案例4.13)
[背景]
某施工招標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其中的資質條件為: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和裝飾裝修專業承包一級施工資質。有兩個聯合體投標人參加了投標,其中一個聯合體由三個成員單位A、B、C組成,其具備的資質情況分別是:
成員A:具有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和裝飾裝修專業承包二級施工資質;
成員B:具有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和裝飾裝修專業承包一級施工資質;
成員C:具有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和裝飾裝修專業承包三級施工資質。
該聯合體成員共同簽訂的聯合體協議書中,成員A承擔鋼結構施工,成員B、C承擔裝飾裝修施工。資格審查時,審查委員會對最終確定該聯合體的資格是否滿足本項目資格條件意見不一,有以下三種意見:
意見1: 該聯合體滿足本項目資格要求,因為聯合體成員中,分別有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二級的施工企業成員A和裝飾裝修專業承包一級施工資質成員B;
意見2: 該聯合體不滿足本項目資格要求。《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這里的聯合體成員A、B、C均不同時滿足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和裝飾裝修專業承包一級施工資質。
意見3: 該聯合體不滿足本項目資格要求。《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本案中,三個單位均具有鋼結構和裝飾裝修專業資質,按照該條規定,該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應該為鋼結構專業承包三級和裝飾裝修專業承包三級,所以,該聯合體的資質不滿足本項目資格條件。
[問題]
分析上述三種意見正確與否,說明理由并確定該聯合體的資質。
[考查]
(1)《招標投標法》對聯合體投標的規定;
(2)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
[分析]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同時,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在資格審查過程中,衡量聯合體成員是否是相同專業聯合,有一個基準點,就是看聯合體協議分工中,該類成員是否承擔同一個專業的實施。本案中,鋼結構專業僅有成員A,所以聯合體鋼結構的資質與成員A的相同;同時,由于成員B、C同時承擔裝飾裝修施工,故聯合體裝飾裝修的施工資質為成員B、C中的較低資質等級。
[參考答案]
上述三種意見中,第二、三兩種意見的結論正確,但其理由以及第一種意見均不正確。
首先,第一種意見不正確,因為看一個聯合體的資質條件是否滿足要求,不是看該聯合體成員中是否有滿足需要的資質等級。第二、三種意見雖然結論正確,但理由不正確,因為《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中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一句,重點在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而不是所有成員均需要具備所有條件,否則聯合體這種模式在工程建設中就沒有實際意義。本案中,由于協議分工中聯合體成員A承擔鋼結構施工,成員B、C承擔裝飾裝修施工,所以聯合體的鋼結構專業施工資質為一級,裝飾裝修專業承包的施工資質為成員B和成員C兩個成員中資質等級較低的資質,即裝飾裝修專業施工三級,故該聯合體的資質為鋼結構專業施工資質為一級、裝飾裝修專業施工三級,不能通過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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