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機電產品進口國際招標項目,招標文件正式報送商務部機電和科技產業司
備案前,為了縮短采購時間,招標人先行在某省日報上發布了一個招標公告,其上的投標
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約定“另行通知”,并開始發售招標文件。收到招標文件備案復函
后,招標人又在《中國國際招標網》上發布了招標公告,進一步明確了開標時間,認為
按照法律“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El起到投標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 E1”的規定,
可以按照第一次公告期計算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
[問題]
(1)本案招標公告的發布及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2)招標人確定開標時間的做法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答案:(1)本案招標公告的發布媒介不符合《國家計委關于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 標公告媒介的通知》,其內容不符合《招標投標法》、《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4號令) 對招標公告內容的規定。 (2)招標人確定開標時間的做法不符合《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13號令)的規定,須依據《中國國際招標網》上發布招標公告的Et期,確定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
解析:依據《國家計委關于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在《中國日報》上發布,所以招標人除在一些需要 的媒介上發布外,還應在《中國Et報》上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投標法》第十六條、《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4號令)第六條規定,招標公 告中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 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宜,本案中,招標人在發布第一次招標公告中將必須明 確的內容填寫為“另行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中明確規定,商 務部作為進口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行政監督部門,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l3號令,以下簡稱“l3號令”) 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招標公告除在國家指定媒體上發布外,還須在 《中國國際招標網》上發布,在其上正式發布招標公告的日期即為招標文件的發售El期, 所以招標人將第一次招標公告發布El起作為招標文件發售日期的做法不符合這一規定。另 外,如上所述,招標人第一次招標公告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不能視為依法發布的招標公 告,當然也不能作為招標文件發售時間的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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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