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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某設備采購項目招標共有四家投標人。評標委員會依次推薦了A、B、C三家投標人為第一、第二、第三中標候選人。2008年 11月4日,B公司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稱A公司生產的設備有兩個關鍵技術參數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為此,2008年11月18日,區政府采購中心邀請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對A公司投標文件進行了復審,并就這兩個技術參數向A公司進行了質疑;A公司及時對質疑進行了澄清,稱按照該公司生產技術水平,完全可以生產出滿足招標文件各項技術要求的設備,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評標委員會復核后,認為A公司投標未實質性相應招標文件要求,判定其投標為廢標。2008年11月21日,招標人確定B公司為中標人。
隨后,A公司向區財政局進行了投訴,再次重申其投標文件完全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區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復審并無任何法律依據,要求恢復其中標候選人資格,取消B公司的中標資格。
區財政局于次年1月22日作出處理決定,駁回投訴。于是,A公司向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4月22日,市財政局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區財政局的決定。A公司不服處理結果,以市財政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1)市財政局是否應成為被告?說明理由。
(2)評標委員會判定A公司的投標為廢標是否正確?為什么?
[參考答案]
(1)投標人沒有資格告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作為復議單位,并沒有改變區財政局的處理決定,按照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不應作為被告。
(2)評標委員會判定A公司的投標為廢標正確。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書面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或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但不能對實質性問題進行澄清。本案澄清過程中,A公司僅稱按照該公司生產技術水平,完全可以生產出滿足招標文件各項技術要求的設備,但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表明其投標文件沒能實質性相應招標文件要求,故判定其投標為廢標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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